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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评论】廖荣华:上海QFLP试点分析(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26
导读: 其四、目前中国尚未就合伙制外资PE股权投资相关外资审批、注册登记和外汇管理等方面颁布全国性的管理规定。获准试点的外资PE向上海地区的注册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相关问题也许可以通过《试点办法》设定的政府管理机

其四、目前中国尚未就合伙制外资PE股权投资相关外资审批、注册登记和外汇管理等方面颁布全国性的管理规定。获准试点的外资PE向上海地区的注册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相关问题也许可以通过《试点办法》设定的政府管理机制解决,但当其投资于上海以外地区的企业时也必须遵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注册登记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而这些要求显然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上海市外资PE试点政策的实际效果。

七、 获准试点的外资GP或者PE的业务管理

(一) 境内投资审批

1. 外资PE的境内投资

《试点办法》规定,外资PE的境内股权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且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办理。由此可见,外资PE境内投资视为外国投资处理,应当履行外国投资的审批程序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另外,《试点办法》规定上海市商委的职责包括外资PE在上海投资的审批工作,也就是说,外资PE投资于上海注册的企业全部由上海市商委负责审批。目前暂不明确上海市商委是否会将部分权限下放至区县一级的外资审批部门。

2. 外资GP的境内投资

《试点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再投资设立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者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应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报上海市商委审批。本条规定的意义在于将股权投资以及股权投资管理行业均视为外商投资领域中的“限制类”进行管理,从而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要求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上海注册的公司制PE或者公司制GP均须获得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且进一步将审批权限集中于上海市商委,上海市区县外资主管部门无权审批。

【特约评论】廖荣华:上海QFLP试点分析

因此,公司制外资GP发起设立合伙制PE时均无需获得外资部门审批,但当其发起设立公司制的PE时,如果该PE是在上海注册的,应当获得上海市商委的审批;如果该PE在上海以外地区注册的,是否需要获得当地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存在不确定性,因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未明确将股权投资业务归入外商投资限制类进行管理,按照通常理解应当属于外商投资允许类。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被投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允许类的,无需获得外资主管部门的审批。

同样,根据本文第六部分第(二)项的分析,合伙制外资GP发起设立PE亦无须获得外资主管部门的审批。

(二) 信息备案

《试点办法》规定,获准试点的外资PE和外资GP必须将以下材料向上海市金融办进行备案:(1)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件;(2)工商登记决定文书与营业执照复印件;(3)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4)至少两名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5)投资决策机制以及参与投资决策的主要人员简历及身份证明。

(三) 报告制度

《试点办法》规定,获准试点的外资PE和外资GP每半年向上海市金融办提交业务报告,对如下事项进行说明:(1)外资PE投资;(2)外资GP投资;(3)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4)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5)所委托管理的外资GP的变更;(6)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认缴出资);(7)分立与合并;(8)解散、清算或破产;(9)上海市金融办要求的其他事项。

《试点办法》还规定,获准试点的外资PE报告境内投资项目,应提供下列材料:(1)外资PE投资备案表;(2)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被投资企业公章);(3)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外资主管部门的文件。

八、 结论

《试点办法》针对外资GP和外资PE的设立和投资有关外汇管制问题实现了有限的突破,在外资GP和GP领域的政府管理部门、设立和试点资格要求、设立和试点资格申请程序和时限、外资PE的投资和监管要求等方面均给出了具体而细致的指引,对于促进和规范上海地区的外资PE的发展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但是,《试点办法》并没有改变外资PE境内股权投资视同外国投资的法律地位,在运用外汇资金对外投资的支付方式上也暂未明确,赋予获准试点的外资PE的便利是相对有限的。而且,外资GP和PE不但要在上海地区开展PE的募集、设立和投资,同时不可避免地需要向上海以外地区开展股权投资的业务,上海以外地区的政府部门监管和政策是否能够顺利对接则直接影响《试点办法》的实施效果。当然,这一问题不是上海市政府一己之力可以解决的,有赖于国务院主管部门出台全国性的规定。

声明: 本文作者廖荣华,为ChinaVenture投资中国网特约撰稿人,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专业领域为公司并购和私募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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