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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综合之刑事诉讼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04
导读: (5)①判断证据具有关联性的标准: a.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 b.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②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

(5)①判断证据具有关联性的标准:

a.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

b.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②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适当。

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

22.周某故意伤害一案,由某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正式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提出本案翻译人员林某与被害人赵某是小学同学,因此要求林某回避。合议庭对周某的回避申请进行讨论后一致认为,翻译人员林某只是和被害人相识,但多年未曾联系,不足以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于是当庭作出决定,驳回被告人周某的回避申请。

问:(1)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2)合议庭的处理决定又是否正确?

【答案】(1)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成立,理由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31条同时又规定:“本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本题目中的翻译人员林某属于回避人员的范围,被告人周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翻译人员林某与被害人赵某是小学同学,虽然不能肯定林某和赵某的小学同学关系必然影响公正审判,但是根据回避制度的立法终止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应支持周某的回避理由。

(2)本案中,合议庭直接驳回被告人周某的回避申请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翻译人员属于回避人员的范围。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根据其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分别由该阶段主持进行诉讼活动的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审判阶

段,由法院的院长决定,而不是直接由合议庭做出决定。

2016年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综合之刑事诉讼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二) 说明:①本资料为VIP包过学员内部使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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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 无因回避

【答案】无因回避又可称为强制回避或不附理由的回避,是指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无须提出任何理由,即可要求法定数量的司法人员回避,这种申请一旦提出,即可导致这些司法人员回避。

2. 拘传

【答案】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其特点主要有:

①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3. 死刑复核程序

【答案】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其特点为:

①适用对象具有单一性,即该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而不适用于其他案件。

②对于死刑案件的不可缺失性,即必须经过核准程序。

③诉讼程序具有特定性,即它是死刑案件的终结程序。

④程序启动具有主动性,与其他审判程序必须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同,死刑复核程序不需经告诉而自动启动。

⑤死刑核准权具有专属性,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有核准权,而不是所有的人民法院均有核准权。

4. 辩护权

【答案】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辩护权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限制;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

5. 间接送达

【答案】间接送达是指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交给收件人本人,收件人本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的一种送达方式。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代收人也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间接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相同的效力。

6. 审判监督程序

【答案】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而提起的诉讼程序,即仅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经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才依法提起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7. 弹勃式诉讼

【答案】弹勤式诉讼是指古巴比伦、古希腊、古罗马共和国等奴隶制国家以及欧洲封建制早期的一些国家实行的一种诉讼模式。其基本特征是:

①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遵行“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不告不理原则。

②审判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诉讼中注重发挥争讼双方的作用,他们在法庭上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可以相互对质和辩论。

③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只负责听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审查他们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决。

④在弹勤式诉讼中,利害相对的诉讼双方各执一词,是非曲直难以判断,法官遂求助于神,希望神灵给予一定的启示来甄别某些争议事实的真伪和双方主张的曲直。

8. 意见证据

【答案】意见证据是指证人根据其所感知的事实作出的意见或推断性证言。根据证据法原理,一般证人的证言仅仅是指某人就自己亲自经历或者体验的事实而在法庭上所作的客观陈述。若证人证言中包含对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经过的猜测、推理和评论因素,则属于意见证据。

9. 司法独立原则

【答案】司法独立在西方,是指调整国家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关系的一项司法审判原则。其核心是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服从法律的要求和良心的命令,客观对待证据、事实,而不受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干预和控制。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司法独立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司法独立不仅是指法院的审判独立,还包括检察机关的检察独立。

②我国的司法独立不是法官和检察官个人独立,而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所表现出来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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