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综合之刑事诉讼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4)
③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下放的影响
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下放,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依法严惩罪行极严重的犯罪分子,为及时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但是,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将死刑复核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合二为一,致使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不仅剥夺了被告人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复核的权利,而且也使最高人民法院失去了纠正错案的机会,从根本上有违该程序的立法宗旨。
.2006年10月31日第卜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l一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第13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明确规定了死刑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结束了对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的历史。
20.浅谈刑事诉讼法中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二者之间的关系
【答案】(1)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刑事诉讼法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及时、准确查明真相,正确适用法律,使刑法上规定的犯罪人得到相应的刑罚。因此,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法制定的首要任务。
(2)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刑事诉讼目的除了惩罚犯罪的另一个方面,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条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部门法中,揭示了保障人权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的关系。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着紧密的联系:
一方面,正确惩罚犯罪,不能脱离正当程序的保障。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权利保障的规范,滥用司法权力,往往会造成冤假错案,既不能保障人权,也不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司时,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开惩罚犯罪。如果不查明案件真实、惩罚犯罪,不仅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易受侵犯,而且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也就失去了其价值。
另一方面,在适用刑事诉讼法追究犯罪真相的过程中,时时刻刻都牵扯着保护人权这条线,由于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位置的特殊性,其基本权利极易受到侵害,比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
保障人权往往会反作用于惩罚犯罪,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实现了保障人权之目的,但可能会因此使得处以犯罪人刑罚的证据不足,从而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使得犯罪人逃脱法律制裁,妨碍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疑罪从无原则同样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确实规定了大量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条文,从宏观的立法原则到具体的侦查手段,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不会因制度变化而改变,在面对冲突时是选择不惜牺牲个人权利,惩罚“犯罪”有可能侵害嫌疑人人权;还是选择保障人权从而有可能纵容犯罪分子,这反映出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理解的取向。
对于目前我国人权保障并小完善的司法现状,借鉴行政诉讼法上的比例原则更为适合,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情况下,采取最为合适的方式,均衡各方利益,使价值天平较为公正。
四、案例分析题
21.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一一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
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一一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一一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一一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一一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
(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
(2)20LO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
(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
(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己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
【答案】(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小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本题中,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且何某辩护人也提出相应的材料的线索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所以, …… 此处隐藏:253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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