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益保护讲稿
开场
大家好,我是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我叫胡钧。今天非常高兴能来这参加残疾人权益保护的讲座,跟大家一起来了解关于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知识。下面我们的讲座正式开始。
介绍残疾人保护事业的现状,
我国约有6000万残疾人,他们中的绝大部分生活在农村。残疾人是社会中生活比较困难的一个群体,国家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利,规定享有健全公民应当享有的所以权利以外,还制定专门的只适用于残疾人的特殊法律。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关残疾人的专门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颁布、1991年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颁布并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此外,在宪法、选举法、民法、刑法、教育法、劳动法、个人所得税法等35部法律、法规中都有对于残疾人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自70年代以来,残疾人事业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这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开场案例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2009年10月8日,因为母亲乘坐轮椅,张女士和母亲一道被百盛商场拒之门外。保安表示,商场规定坐轮椅的残疾人不能进入。据张女士回忆,商场玻璃大门上禁止标志包括了宠物、吸烟等等,其中确实出现了轮椅标志。
2009年10月9日,张女士向有关部门投诉百盛商场。2009年10月16日,百盛商场3个入口的玻璃大门口上的禁行标志已被改动,原本为盲人禁行的标志变为禁止随地吐痰标志。南昌百盛商场总经理张军表示,商场在事件中的确存在疏忽和过错,他接受专家、残联部门的说法和建议,完善无障碍设施。
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目的就是消除残疾人歧视,保障残疾人共享社会文化成果,用现在比较时髦的词就是要让残疾人生活的有尊严,当然,这个是我们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短期内还不太容易实现,现在的现实是,我们好多正常人经常都觉得自己活的像孙子一样。 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律概述
下面我们说一下我国残疾保护法律的概况:
权利的赋予是通过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实现的,说你享有这个权利,享有那个权利,得在具体的法律里面明确规定出来才行。
《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条 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精神病人的权利受到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助残日: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
另外还有《就业促进法》、《教育法》、国务院制定的《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等
这么多法律主要从三个方面来保护残疾人的权利:
就业、生活、受教育。
就业
我们先来看看关于就业的规定,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四条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主要是保障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和正常人平等的权利,平等的意思是说这个工作,正常人能干,残疾人也能干,你不能仅仅因为我是残疾人就不录用我,或者不给予晋升。如果谈不拢,发生了争议,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要给予残疾人以支持,这点非常重要。在残疾人就业条例里面特别规定,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援助支持,法律援助是免费的,经费由政府财政负担。
下面我看一个案例:案例——刘某是一名双目失明的残疾人,自学人体按摩。2007年1月获知某中医院对外招聘合同制按摩员,招聘条件是“懂得中医学按摩、能通过按摩为病人治病”,自认为可以胜任便去应聘。一周后,中医院通知刘被录取,并与我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岗位是按摩员。由于刘之前没有受过正规的中医教育,自学的按摩知识较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实践不够,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困难,多次受到病人的投诉。对此,刘专门找到医院主管领导,表态一定会加倍努力扭转这种局面。2007年2月22日,也就是在工作了一个半月的时候,单位向刘下发了解除通知书,理由是刘在试用期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大家说单位有没有权利这样做?
单位这样做是合法的。
解析
首先单位与刘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且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点在程序方面是合法的。
其次,单位在对外发布招聘信息时,公布了所招聘岗位(按摩员)的具体录用条件——“懂得中医学按摩、能通过按摩为病人治病”。这使得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有了试用期被解除的可能。刘某在工作中多次遭到客户投诉,可视为不满足录用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残疾人在就业前或就业后应得到平等乃至特殊待遇,但同样也受劳动法的调整。
按比例就业
现实当中对于一个工作需要什么样的人来干,这个工作需要什么样的标准,绝大部分是由用人单位来决定的,本来就是我招人么,我发工资,我对于这个工作自然可以提出我的要求。所以用人单位会用各种理由来拒绝雇佣残疾人,至于这个工作需要什么样的标准有时确实没有一个法定的标准,说不清楚,所以国家规定,你别跟我说这个那个的,你有什么什么要求,你的企业有什么什么特点,你的单位中的残疾人必须达到一定比例。人说我就找不到残疾人怎么办?国家说残疾人康复是个问题,你一个正常人想变成残疾人应该不是很难吧?没有残疾人你就给我交钱,你不给残疾人事业做贡献我替你做,我拿了你交的钱再去补助残疾人去。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下面我们看一个案例——器材厂是一有福利企业。2000年11月17日,开封市残联对该厂下发行政决定书,限其于七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3070元。器材厂不服,认为厂里亏损严重,且已向市残联再三申明了当前的困难,按有关规定,可缓缴或减免保障金,因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行政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残疾人联合会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残疾人事业领域担负着一定的行政职能,系合法的行政主体,其决定征收该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3070元,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在作出决定前,向该厂发出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和告知权利通知书,且在决定中向该厂正确交待了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政执法程序合法。原告所诉称的“经费困难,亏损严重”,“已申请免缴”的申请是在被告作出了行政决定之后才递交的,并且法定的条件为“可缓缴或减免”。原告的申请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故原告所诉理由不能成立。 …… 此处隐藏:251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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