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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09
导读: 第6.4.5条 对有初应力规定的拉线应按设计要求的初应力允许范围,在观察杆 塔倾斜不超过允许值的情况下进行安装与调整。 第6.4.6条 架线后应对全部拉线进行检查和调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拉线与拉线棒应呈一直

第6.4.5条 对有初应力规定的拉线应按设计要求的初应力允许范围,在观察杆 塔倾斜不超过允许值的情况下进行安装与调整。

第6.4.6条 架线后应对全部拉线进行检查和调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拉线与拉线棒应呈一直线;

二、X型拉线的交叉点处应留足够的空隙,避免相互磨碰;

三、拉线的对地夹角允许偏差应为1°,个别特殊杆塔拉线需超出1°时应符 合设计规定;

四、NUT型线夹带螺母后及花篮螺栓的螺杆必须露出螺纹,并应留有不小于 1/2螺杆的螺纹长度,以供运行时调整,在NUT型线夹的螺母上应装设防盗罩,并 应将双母拧紧,花篮螺栓应封固;

五、组合拉线的各根拉线受力应一致。

第七章 架 线 工 程

第一节 放 线

(Ⅰ)一 般 放 线

第7.1.1条 放线过程中,对展放的导线及避雷线应认真进行外观检查。对于制 造厂在线上设有的损伤或断头标志的地方,应查明情况妥善处理。

第7.1.2条 跨越电力线、通讯线、铁路、公路和通航河流时,必须有可靠的跨 越施工措施。

第7.1.3条 放线滑车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轮槽尺寸及所用材料应与导线或避雷线相适应,保证导线或避雷线通过时 不受损伤;

二、轮槽底部的轮径当展放导线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放线滑轮直径与槽 形》的规定,当采用镀锌钢绞线作避雷线展放时,其滑车轮槽底部的轮径与所放钢 绞线直径之比不宜小于15;

三、对于严重上扬或垂直档距甚大处的放线滑车,应进行验算,必要时应采用 特制的结构;

四、滑轮应采用滚动轴承,要妥善保管,不得摔碰,使用前应检查并确保其转 动灵活。 

第7.1.4条 导线在同一处的损伤同时符合下述情况时可不作补修,只将损伤处 棱角与毛刺用0号砂纸磨光:

一、铝、铝合金单股损伤深度小于直径的1/2;

二、钢芯铝绞线及钢芯铝合金绞线损伤截面积为导电部分截面积的5%及以 下,且强度损失小于4%;

三、单金属绞线损伤截面积为4%及以下。

注:①“同一处”损伤截面积是指该损伤处在一个节距内的每股铝丝沿铝股 损伤最严重处的深度换算出的截面积总和(下同)。

②损伤深度达到直径的1/2时按断股论。

第7.1.5条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需要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导线损伤补修处理标准应符合表7.1.5的规定。

表7.1.5 导线损伤补修处理标准

二、采用缠绕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受伤处线股处理平整;

2.缠绕材料应为铝单丝,缠绕应紧密,其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并应将受 伤部分全部覆盖。其长度不得小于100mm。

三、采用补修预绞丝处理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将受伤处线股处理平整;

2.补修预绞丝长度不得小于3个节距,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金具》预绞 丝中的规定;

3.补修预绞丝应与导线接触紧密,其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并应将损伤部 位全部覆盖。

四、采用补修管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损伤处的线股先恢复原绞制状态;

2.补修管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需补修的范围应位于管内各20mm;

3.补修管可采用液压或爆压,其操作必须符合本规范第6.4.2条的有关规定。 注:导线的总拉断力是指保证计算拉断力。

第7.1.6条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必须将损伤部分全部割 去,重新以接续管连接:

一、导线损失的强度或损伤的截面积超过本规范第7.1.5条采用补修管补修的 规定时;

二、连续损伤的截面积或损失的强度都没有超过本规范第7.1.5条以补修管补

修的规定,但其损伤长度已超过补修管的能补修范围;

三、复合材料的导线钢芯有断股;

四、金钩、破股已使钢芯或内层铝股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

第7.1.7条 作为避雷线的镀锌钢绞线,其损伤应按表7.1.7的规定予以处理。

表7.1.7 镀锌钢绞线损伤处理规定

(Ⅱ)张 力 放 线

第7.1.8条 电压等级为330kV及以上线路工程的分裂导线的展放必须采用张 力放线,展放过程导线不准拖地。较低电压等级的线路工程的导线展放宜采用张力 放线。在张力放线的操作中除遵守本节所列各条外,尚应符合现行《超高压架空输 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中的规定。

注:① 良导体避雷线应采用张力放线;

② 变电所进出口档不应采用张力放线。

第7.1.9条 张力放导线用的多轮滑车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放线滑轮直径与 槽形》的规定外,其轮槽宽应能顺利通过接续管及其护套。轮槽应采用挂胶或其他 韧性材料。滑轮的摩擦阻力系数不应大于1.015。摩擦阻力系数接近的滑车,宜使 用在同一放线区段内。使用前应逐个检查滑轮,并应保证其转动灵活。 第7.1.10条 张力放线区段不宜超过16个放线滑车。当不能满足规定时,必须 采取有效的防止导线在展放中受压损伤及接续管出口处导线损伤的特殊施工设计。

第7.1.11条 牵引导线时,通讯联系必须畅通。重要的交叉跨越、转角塔的塔 位应设专人监护。

第7.1.12条 张力放线时,接续管通过滑车产生的弯曲不应超过本规范第7.2.8 条第四款的规定。当达不到规定时接续管应加护套。

第7.1.13条 每相导线放完,应在牵张机前将导线临时锚固。为了防止导线因 振动而引起的疲劳断股,锚线的水平张力不应超过导线保证计算拉断力的16%。锚 固时同相子导线间的张力应稍有差异,使子导线在空间位置上下错开,与地面净空 距离不应小于5m。

第7.1.14条 张力放线、紧线及附件安装时,应防止导线磨损,在容易产生磨 损处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措施。导线磨损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层导线线股有轻微擦伤,其擦伤深度不超过单股直径的1/4,且截面积 损伤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2%时,可不补修,用不粗于0号细砂纸磨光表面棱 刺。

二、当导线损伤已超过轻微损伤,但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损失尚不超过总拉断 力的8.5%,且损伤截面积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12.5%时为中度损伤。中度损伤 应采用补修管进行补修,补修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1.5条第四款的规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定为严重损伤:

1.强度损失超过保证计算拉断力的8.5%;

2.截面积损伤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12.5%;

3.损伤的范围超过一个补修管允许补修的范围;

4.钢芯有断股;

5.金钩、破股已使钢芯或内层线股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

达到严重损伤时,应将损伤部分全部锯掉,用接续管将导线重新连接。

第二节 连 接

(Ⅰ)一 般 规 定

第7.2.1条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或避雷线严禁在一个耐 张段内连接。

第7.2.2条 当导线或避雷线采用液压或爆压连接时,必须由经过培训并考试合 格的技术工人担任。操作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应在连接管上打上操作人员的钢印。 第7.2.3条 导线或避雷线必须使用现行的电力金具配套接续管及耐张线夹进 行连接。连接后的握着强度在架线施工前应进行试件试验。试件不得少于3组(允 许接续管与耐张线夹合为一组试件)。其试验握着强度对液压及爆压都不得小于导线 或避雷线保证计算拉断力的95%。

对小截面导线采用螺栓式耐张线夹及钳接管连接时,其试件应分别制作。螺栓 式耐张线夹的握着强度不得小于导线保证计算拉断力的90%。钳接管直线连接的握 着强度不得小于导线保证计算拉断力的95%。避雷线的 …… 此处隐藏:257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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