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2)
第四章 土石方工程
第4.0.1条 杆塔基础的坑深应以设计的施工基面为基准。位线基础的坑深,设 计未提出施工基面时,应以拉线基础中心的地面标高为基准。
第4.0.2条 杆塔基础坑深的允许偏差为+100mm、-50mm,坑底应平整。同基 基础坑在允许偏差范围内按最深一坑持平。
岩石基础坑深不应小于设计深度。
第4.0.3条 杆塔基础坑深与设计坑深偏差+100mm以上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铁塔现浇基础坑,其超深部分应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二、混凝土电杆基础、铁塔预制基础、铁塔金属基础等,其坑深与设计坑深 偏差值在+100~+300mm时,其超深部分应采用填土或砂、石夯实处理。当不 能以填土或砂、石夯实处理时,其超深部分按设计要求处理,设计无具体要求时 按铺石灌浆处理。当坑深超过规定值在+300mm以上时,其超深部分应采用铺石 灌浆处理。
第4.0.4条 当杆塔基础坑超深采用填土或砂、石夯实处理时,每层厚度不宜超 过100mm,夯实后的耐压力不应低于原状土。当无法达到时,应采用铺石灌浆处 理。
第4.0.5条 拉线基础坑,坑深不允许有负偏差。当坑深超深后对拉线基础的安 装位置与方向有影响时,其超深部分应采用填土夯实处理。
第4.0.6条 在山坡上挖接地沟时,宜沿等高线开挖,沟底面应平整。沟深不得 有负偏差,并应清除沟中影响接地体与土壤接触的杂物。
第4.0.7条 基坑的回填夯实,按其重要性不同,可将不同型式的基础分为三 类:铁塔预制基础、拉线预制基础、铁塔金属基础及不带拉线的混凝土电杆基础属 第一类;现场浇筑铁塔基础、现场浇筑拉线基础属第二类;重力式基础及带拉线的 杆塔本体基础属第三类。
一、第一类基础的基坑回填夯实,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对适于夯实的土质,每回填300mm厚度夯实一次,夯实程度应达到原状土 密实度的80%及以上;
2.对不宜夯实的水饱和粘性土,回填时可不夯,但应分层填实,其回填土的密 实度亦应达到原状土的80%及以上;
3.对其他不宜夯实的大孔性土、砂、淤泥、冻土等,在工期允许的情况下可采 取二次回填,但架线时其回填密实程度应符合上述规定。工期短又无法夯实达到规 定者,应采取加设临时拉线或其他能使杆塔稳定的措施。
二、第二类基础的基坑回填方法应符合第一类的要求,但回填土的密实度应达 到原状土密实度的70%及以上;
三、第三类基础的基坑回填可不夯实,但应分层填实;
四、回填时应先排出坑内积水。
第4.0.8条 石坑回填应以石子与土按3∶1掺合后回填夯实。
第4.0.9条 杆塔及拉线基坑的回填,凡夯实达不到原状土密实度时,都必须在 坑面上筑防沉层。防沉层的上部不得小于坑口,其高度视夯实程度确定,并宜为 300~500mm。经过沉降后应及时补填夯实,在工程移交时坑口回填土不应低于 地面。
第4.0.10条 接地沟的回填宜选取未掺有石块及其他杂物的好土,并应夯实。 在回填后的沟面应筑有防沉层,其高度宜为100~300mm。工程移交时回填处不 得低于地面。
第4.0.11条 土石开方应减少破坏需要开挖以外的地面,并应注意保护自然植 被。
第五章 基 础 工 程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5.1.1条 杆塔和拉线基础中的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除本规范规定者 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其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范》的规定。
第5.1.2条 钻孔灌注桩基础的施工及验收,应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与民用 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的规定。
第5.1.3条 基础混凝土中严禁掺入氯盐。
第5.1.4条 基础钢筋焊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的规 定。 第5.1.5条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应在同一个基础腿中混合使用。但可在同一基础 中使用,出现此类情况时,应分别制作试块并作记录。
第5.1.6条 当等高腿转角、终端塔设计要求采取预偏措施时,其基础的四个基 腿顶面应按该预偏值,抹成斜平面,并应共在一个整斜平面内。
第5.1.7条 位于山坡或河边的杆塔基础,当有被冲刷可能时,应按设计要求采 取防护措施。
第二节 现场浇筑基础
第5.2.1条 浇筑混凝土的模板宜采用钢模板,其表面应平整且接缝严密。支模 时应符合基础设计尺寸的规定。混凝土浇筑前模板表面应涂脱模剂,拆除后应立即 将表面残留的水泥、砂浆等清除干净。
当不用模板进行混凝土浇筑时,应采取防止泥土等杂物混入混凝土中的措施。 第5.2.2条 浇筑基础中的地脚螺栓及预埋件应安装牢固。安装前应除去浮锈, 并应将螺纹部分加以保护。
第5.2.3条 主角钢插入式基础的主角钢,应连同铁塔最下段结构组装找正,并 应加以临时固定,在浇筑中应随时检查其位置。
第5.2.4条 基础施工中,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根据砂、石、水泥等原材料及 现场施工条件,按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通过 计算和试配确定,并应有适当的强度储备。储备强度值应按施工单位的混凝土强度 标准差的历史水平确定。
第5.2.5条 现场浇筑混凝土应采用机械捣固,并宜采用机械搅拌。
第5.2.6条 混凝土浇筑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坍落度每班日或每个基础腿应检查两次及以上。其数值不得大于配合比
设 计的规定值,并严格控制水灰比。
二、配比材料用量每班日或每基基础应至少检查两次,其偏差应控制在施工措 施规定的范围内。
三、混凝土的强度检查,应以试块为依据。试块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块应在浇筑现场制作,其养护条件应与基础相同。
2.试块制作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转角、耐张、终端及悬垂转角塔的基础每基应取一组;
(2)一般直线塔基础,同一施工班组每5基或不满5基应取一组,单基或连续浇 筑混凝土量超过100m3时亦应取一组;
(3)按大跨越设计的直线塔基础及其拉线基础,每腿应取一组,但当基础混凝土 量不超过同工程中大转角或终端塔基础时,则应每基取一组;
(4)当原材料变化、配合比变更时应另外制作;
(5)当需要做其他强度鉴定时,外加试块的组数应由各工程自定。
第5.2.7条 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浇筑后应在12h内开始浇水养护,当天气炎热、干燥有风时,应在3h内 进行浇水养护,养护时应在基础模板外加遮盖物,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表面始终 湿润;
二、混凝土浇水养护日期,对普通硅酸盐和矿碴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 少于5昼夜,当使用其他品种水泥或大跨越塔基础,其养护日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或经试验决定;
三、基础拆模经表面检查合格后应立即回填土,并应对基础外露部分加遮盖 物,按规定期限继续浇水养护,养护时应使遮盖物及基础周围的土始终保持湿润;
四、采用养护剂养护时,应在拆模并经表面检查合格后立即涂刷,涂刷后不再 浇水;
五、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养护。
第5.2.8条 基础拆模时,应保证混凝土表面及棱角不损坏,且强度不应低于
2.5MPa。
第5.2.9条 浇筑铁塔基础腿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护层厚度:-5mm;
二、立柱及各底座断面尺寸:-1%;
三、同组地脚螺栓中心对立柱中心偏移:10mm。
第5.2.10条 浇筑拉线基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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