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作为信息中介的侵权责任研究
搜索引擎
第13卷第1期
2011年2月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BeijingUniversityofPostsandTelecommunications(SocialSciencesEdition)Vol 13,No 1Feb 2011
搜索引擎作为信息中介的侵权责任研究
王 融,李长恩
山东潍坊 261041)
摘 要:从目前国内司法实践和研究文献看,人们对搜索引擎侵权责任的认识仍然存在较大分歧。造成这种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搜索引擎商是否应负有注意义务,以及该注意义务应到何种程度这一问题的不同理解。因此提出分析搜索引擎的侵权责任,应以搜索引擎的技术特点和业务原理为基础,考虑其作为 信息中介!的角色属性;同时认为搜索引擎商负有注意义务,但该注意义务应当限定在较低的程度内。
关键词:搜索引擎;信息中介;侵权责任;注意义务
中图分类号:D912 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 7729(2011)01 0043 0612(1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191;2 潍坊职业学院公共课教学部,
目前,搜索引擎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从已有的司法案例和相关研究文献看,搜索引擎相关法律争议焦点大致可分为三类,即侵犯著作权、侵犯商标权和侵犯隐私权。而其研究往往针对其中某一项法律问题,依据其涉及的相关法律领域(如著作权法、商标法或隐私保护)的法律理论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进而得出具体法律领域的结论和建议。这些聚焦于特定问题的专门研究固然有利于探索相关的法理规则,深化人们对特定法律问题的认识,但同时,碎片化的研究却让人们容易忽视搜索引擎与这些法律问题之间的本质联系,也容易造成在法律体系内部对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判断分歧。本文试图以一种更加完整的视角,从搜索引擎的技术特点、业务原理以及在网络世界中所扮演的信息中介角色出发,综合考虑搜索引擎各类法律争议,探析搜索引擎作为信息中介的侵权责任。
一、搜索引擎的原理和信息中介属性
简单来说,搜索引擎就是一种能帮助用户查找互联网上其他网页信息的工具。搜索引擎虽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其基本工作原理却是相通的。任何一个搜索引擎基本上都是由信息搜集、信息整理和接受查询三个环节构成。 信息搜集。搜索引擎定期派出称为网络蜘蛛(spider)的自动搜索机器人(robot)程序来连上每个网页上的超链接(URL)。一旦发现新的网站或网站内容的新变化,它会自动提取网站的特定信息和网址加入自己的数据库。#信息整理。搜索引擎整理信息的过程称为 建立索引!。索引系统程序对收集回来的网页进行分析,提取相关网页信息(包括网页所在URL、编码类型、页面内容包含的关键词、与其他网页的链接关系等),根据一定的相关度算法进行大量复杂运算,得到每个网页针对页面内容及超链中每个关键词或者某一文本内容的相关度,然后用这些相关信息建立网页索引数据库。 接受查询。当用户以关键词查找信息时,搜索引擎会根据用户输入的关键词计算网页索引数据库中针对该检索词的相关度,根据相关度从高到低顺序,由页面生成系统将搜索结果的链接地址和页面内容摘要等信息组织起来返给用户。
搜索引擎的问世结束了互联网信息世界的混沌状态,帮助用户简便快捷地找到所需内容,成为最为频繁的互联网应用活动之一,同时也成就了自己的商业模式。用户在使用搜索时,并不需要付费。收稿日期:2010 11 24
究方向为通信法律与监管政策。作者简介:王融(1979 ),女,陕西富平人,法律硕士,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主任研究员,研
搜索引擎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相反,如果广告主希望将自己的产品、服务网站链接排在搜索反馈界面尽量靠前的位置,或者出现在搜索反馈页面中专门的广告链接位置,则需要向搜索引擎商付费。这种竞价排名机制以及提供广告链接的服务,为搜索引擎服务商赢得了主要的收入来源,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搜索引擎服务具有明显的 信息中介!属性。亚当%斯密曾经指出,交易是人类特有的一种倾向,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原因。几千年来的社会经济发展证明,交易的基础在于信用,而信用则有赖于信息。如果缺乏适当的信息,持续性的交易就无法完成。因此,为满足人们为实现交易而对信息的需求,中介机构大量产生,专门为供需双方提供信息服务。人们可能会对现实生活中的房地产中介、留学中介、婚姻中介等非常熟悉,殊不知,搜索引擎正是网络世界中的 信息中介!,它为信息需求者和信息提供者之间搭起了一座信息桥梁。世界经济合作组织(OECD)2010年发布的研究报告认为,搜索引擎业务是典型的互联网信息中介服务。我国也有研究学者在论述中发表了类似的观点,搜索引擎服务商在互联网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了商品、服务之信息集散地的作用。
人们对于信息中介的运用,既可以产生正向价值,也可以产生负面作用。例如,搜索引擎在促进信息流动的同时,也加快了侵权作品的传播速度;在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搜索服务的同时,也增加了用户隐私受到侵害的风险;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营销渠道的同时,也出现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作为信息中介本身,搜索引擎也不可避免地陷入到各类法律争议之中。[2][1]
二、搜索引擎作为信息中介引发的侵权纠纷
1 著作权侵权纠纷
搜索引擎能够搜索到大量网上信息,当然也包括由第三方网站提供的没有合法版权来源的音乐、电影等作品信息。当搜索引擎将含有这些作品的网址链接提供给用户时,就不免引发了侵犯版权的法律纠纷。这种纠纷在搜索引擎开始提供更为专业的音乐搜索服务后则更为普遍,例如百度公司提供的MP3搜索服务,以 榜单!界面向网络用户展示一些诸如中文金曲榜、新歌TOP100、经典老歌等栏目,引导用户进入相应的板块查找相关歌曲;即使用户对目前的流行歌曲不太了解,只要进入百度MP3 榜单!检索提供的MP3排行榜板块,就可以了解流行歌曲并轻松下载收听。这种加入人为因素的编辑行为更使人们认为,百度在版权侵权中过错明显,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版权所有人起诉搜索引擎商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已出现过多起,其中较为知名的有 步升诉百度案! 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这些案例有着较为相似的诉讼理由和案情,但最终却有着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这里面尽管存在着诉讼技巧等原因,但也反映了我国司法界对于搜索引擎版权侵权责任的认识并不统一。
2 商标权侵权纠纷
搜索引擎商标权侵权纠纷与其竞价排名业务模式有着密切的关系。广告收入已成为搜索引擎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而这些广告收入在现阶段主要是通过关键词广告竞价排名业务实现的。关键词广告是一种文字链接型网络广告,客户在购买特定的关键词之后,搜索引擎确定客户网站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和对应的点击价格,排名越靠前单次点击所支付的费用也就越高。
但是如果关键词是某知名商标,而该关键词又被竞争者所购得,则极易会误导大量 走错路!的用户来到竞争者的网站,并可能对商标所有人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国内外司法实践中,均已出现了商标所有人起诉搜索引擎商以竞价排名方式侵犯商标权的案例。在国外,著名奢侈品牌LouisVuitton对Google公司提起诉讼,称其将有关LV产品商标的关键词卖给了其竞争对手,侵害了其享有的商标权益。而在国内,Google和百度都曾作为被告,在广东、上海两地分别卷入了类似的商标权侵权纠纷中。与搜索引擎引发的版权侵权纠纷类似,尽管两地法官均认为提供竞价排名的搜索引擎商不构成商标直接侵权,但在其是否构成间接侵权这一问题上却有截然不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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