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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法学)复习重点流程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7
导读: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一、课程性质和目的 婚姻法是法学专业的主干专业课程之一,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涉及到每一个公民切身利益的基本法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一般在三年级第一学期开设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一、课程性质和目的

婚姻法是法学专业的主干专业课程之一,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涉及到每一个公民切身利益的基本法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一般在三年级第一学期开设,以理论教学为主,并穿插部分案例讨论课,使理论和实践更好结合。该课程一是关于身份法律关系的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把学生培养成为既熟练掌握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

二、教学基本要求及基本内容

悉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掌握主要指在理解的基础上准确掌握婚姻法基本概念和含义、基本知识、基础理论以及法条的运用,能够运用基础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课程主要介绍婚姻关系、家庭亲属关系以及继承等于身份紧密相关的法律关系。

本课程主要分三篇: 第一篇:婚姻篇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离婚

第四章:家庭成员 第二篇:收养篇 第一章: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三篇:继承篇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教学基本要求是使学生了解婚姻法的基本知识等有关情况;明确,主要指熟

学基本理论,又精通具体司法实践操作的专业法律人才。

第一篇 婚姻篇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二、家庭

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讨论: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形式 1、回归民法,更名为亲属编

2、保持独立地位,改名为婚姻家庭法 3、维持现状

一、前婚姻时期 二、群婚制

1、血缘群婚

2、亚血缘群婚 三、对偶婚制

四、一夫一妻制

思考:一夫一妻制形成的原因 1、物质基础

2、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转变 3、私有财产继承制度

庭与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

思考:同性是否能够结婚?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2、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3、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思考:结婚时男方给女方五万块聘礼,是不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婚夫妻的婚姻制度 1、禁止重婚 2、禁止婚外同居 3、禁止通奸

案例:张燕婚后七年,丈夫态度明显冷漠了很多,后竟在一声不响中,离家与她分居了。后经多方打听,才得知,丈夫不理不睬是因为有了第三者,并且他们早在两年前就同居了。她认为夫妻早已没有感情,离婚是必然选择,但又不甘心。她想知道,第三者破坏了她的家庭,她能向第三者索赔吗?

三、男女平等原则

《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四、反对家庭暴力原则

经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思考:我国对实施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哪些法律救济?施暴者应承担哪些

法律责任?

五、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六、计划生育原则

思考:男方是否享有生育权?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

庭与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第四节 亲属关系

一、亲属

亲属指基于婚姻、血缘、收养或抚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分为:1、宗亲、外亲、妻亲 2、配偶、血亲、姻亲 思考:姻亲有哪几种?

姻亲之间有没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亲系

亲系指亲属之间的联系 1、男系亲和女系亲 2、父系亲和母系亲 3、直系亲和旁系亲 4、长辈亲、晚辈亲、平辈亲 三、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思考:我和叔叔的血缘关系更近还是和堂哥更近呢 1、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2、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3、我国古代丧服制

4、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

无结婚禁止的疾病。两人青梅竹马,家长也希望他们能够早日完婚。

案例:李大平的祖父与张小芳的祖母是同胞兄妹,二人已达结婚年龄,亦

请问:

1、他们能够顺利取得结婚证吗?

2、按照罗马法与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二人是几亲等? 四、亲属关系的变动 1、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2、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3、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庭与

4、亲属关系的重复 五、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1、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2、亲属关系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3、亲属关系在刑法上的效力 4、亲属关系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庭与

第二章 结婚

第一节 婚姻成立

一、结婚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历史 1、掠夺婚 2、有偿婚 (1)买卖婚 (2)互易婚 (3)劳役婚 3、无偿婚 (1)赠与婚 (2)收继婚 (3)强制婚 4、聘娶婚 5、宗教婚 6、共诺婚

三、结婚的要件 1、结婚的合意

2、法定的结婚年龄 3、不得结婚的情况 (1)重婚

(2)一定范围内的亲属 (3)患有一定疾病的人 四、婚约

婚约是男女以双方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思考:婚前赠送的礼物能否要回?彩礼能否要回?

庭与

五、结婚的程序 1、仪式制 2、登记制

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古代:三书六礼 我国现代的程序呢?

4、事实婚姻

案例:原告(被上诉人):丁某,系刘某的母亲 被告(上诉人):梁某,女,香港居民,与刘某同居

有子女。2006年4月,刘某与梁某在深圳市罗湖区购置了房屋一套,双方各占

民医院去世。原、被告双方故此发生继承纠纷。庭审中,因双方对该房屋价值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丁某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该房屋现值1250180元。该房屋现由梁某居住使用。

梁某与刘某是否是事实婚姻?梁某能否继承刘某的房屋?

事实婚姻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

1、第一阶段,建国初到1989年11月21日以前 2、第二阶段,1989年11月21日至1994年2月1日 3、第三阶段,1994年2月1日以后

50%产权,登记价为900000元。2007年10月2日,刘某因病在深圳市第二人

丁某与刘某系母子关系。刘某早年赴港务工,未曾与他人登记结婚,亦没

六、婚姻的无效与撤销 (一)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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