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一九九三年十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 理工作。地方各级广播电影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 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 工 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 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第二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
第三条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 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级《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 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 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输审批手续。经审 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 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 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 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 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 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 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播电影电视部、国 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 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 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 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 验合格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 节目许可证》。个人设置的卫星接收天线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影响环境美观和邻 里日常生活。
第七条 必要时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并发给相 应的《许可证》。
第八条 《管理规定》 发布前,单位未经批准已经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符合前述条款中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报条件的,应予拆除。符合前述条款中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早报条件的,必须自《管理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 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条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 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 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自行制定。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第三章 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
第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 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 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 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 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 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 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 共场所播放或以经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 禁止电视台、 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十三条 《许可证》 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 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 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
第十四条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 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 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四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十五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电子工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定点生产企业的审 批和管理办法,由电子工业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定点销售。 定点销售单位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 工业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定点销售单位只能向持有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经质量认证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 设施。
第十七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或 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 …… 此处隐藏:262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相关推荐:
- [教育文库]夜场KTV服务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1]
- [教育文库]企划、网络、市场绩效考核方案
- [教育文库]学党史、知党情、强党性--“党的基本理
- [教育文库]2016年高考物理大一轮总复习(江苏专版
- [教育文库]干部廉洁自律自查自纠的报告
- [教育文库]2010年北京大学心理学系拟录取硕士研究
- [教育文库]资金时间价值练习题及答案
- [教育文库]保护环境的心得体会
- [教育文库]英语角内容:英语趣味小知识
- [教育文库]档案收集与管理工作通知
- [教育文库]劳动规章制度范本范本
- [教育文库]高考物理一轮复习课后限时作业1运动的
- [教育文库]机械工艺夹具毕业设计195推动架设计说
- [教育文库]通用技术教学比赛说课稿2
- [教育文库]2018年四年级英语下册 Module 7 Unit 2
- [教育文库]第2章 宽带IP网络的体系结构
- [教育文库]九年级化学第五单元课题3《根据化学方
- [教育文库]小学英语六年级情态动词用法归纳
- [教育文库]甲级单位编制窑井盖项目可行性报告(立
- [教育文库]2016-2021年中国城市规划行业全景调研
- 高考英语听力十大场景词汇总结
- 全省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座谈会会议精
- 人教版新课标高一英语提优竞赛试题 下
- 江西省2014年生物中考试题
- 长沙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金刚石、石墨和C60》片段教学设计
- 福州教育学院(王旭东)
- 基于EDA音乐播放器的设计
- 9、古诗两首《夜书所见》《九月九日忆
- 小学语文课外阅读有效策略探讨
- 贵州文化产业发展成支柱产业的问卷调查
- 膀胱类癌的诊治体会(附3例报告)
- 发动机积碳产生的原因
- Configuring Code Composer Studio for
- 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如何培养点滴谈
- 46 电沉积法制备锂离子电池用硅-锂薄膜
- 美舍雅阁公司管理中各部门职责
- 去壳剥皮的小妙招
- 六自由度运动平台的仿真研究
- Pride and Prejudice(傲慢与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