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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十项工作制度(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6
导读: 第七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 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2) 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 (3) 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 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

第七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 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2) 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

(3) 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 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 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 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 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第八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他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在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镇政府及区政府和区有关部门。

第十条 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具体负责汇总、受理、分析、整理全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在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启动应急预案后,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奖励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新局面,切实保障辖区各族群众的饮食用药(含医疗器械)安全,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为表彰先进,镇食品药品监管局每年评选一次优秀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每人奖励200元。

二、协管员每监督、举报1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或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每季度宣传效果明显的,每次奖励至少20元;信息员每上报1篇有价值的信息或上报1次食品安全事故的,每次奖励至少10元以上。

三、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协管员、信息员的,第三年开始每人每月补贴电话费20元。

四、对在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给予取消补贴,对于屡教不改的,由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成乡(场)政府取消其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资格。

五、严禁受聘的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利用其身份实施有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声誉的活动。如有违反,将撤销其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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