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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设执行董事)---范本1(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2
导读: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 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

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执行董事职权可由公司在章程中自定)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注:执行董事任期可自定,但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

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聘

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设执行董事 章程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

负责人。

七、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名,由股东会代表公

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注:股东的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

可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产生程序由公司自定);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

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

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设执行董事 章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

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

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

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

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

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注:公司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须明确规定)。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

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

设执行董事 章程

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

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股东会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

应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

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

设执行董事 章程

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

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

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自定,但至少在

三分之二以上)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

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法人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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