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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综合国际商务师考试案例分析(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6
导读: [法律问题] 1.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何种提单 ?其后果如何? 2.承运人可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吗?为什么? [参考结论] 1.承运人签发的是倒签提单。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并且不得援引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

  [法律问题]
  1.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何种提单
?其后果如何?
  2.承运人可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吗?为什么?
  [参考结论]
  1.承运人签发的是倒签提单。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并且不得援引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
  2.承运人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或减轻责任。
  [法理分析]依我国《海商法》第72条的

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签发的日期应为装船的日期。在本案中,买卖合同规定货物应于2004年11月30日装船。实际上,货物于11月31日才抵港装货。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了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很显然,这属于倒签提单。
  关于倒签提单:在贸易实践中,提单的签发日期是信用证付款的一个条件。倒签提单,是在明知货物尚未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属于一种欺诈行为。倒签提单的后果: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丧失了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
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免责
  案例1[案例摘要]
  中国某公司向美国出口啤酒花一批,价格条件是每吨CIF西雅图1000美圆,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又“玛丽女王”号承运,船方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现啤酒花变质,经检验,包装完整,无受潮的迹象。经分析认为是该批货物在未充分干燥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以至于在运输途中发生变质。
  问题:请根据海牙规则分析货物损坏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案例2[案例摘要]
  位于纽约的A公司同B公司签订了一批购销白糖的合同,价格条款CIF上海。A公司向B公司出售白糖,货物数量12000吨,由印度孟买运往中国上海。货物在装运时发生了火灾,使已经装上甲板的200吨白糖由于着火而受损。
  问题:200吨白糖的风险应当由谁承担?根据《海牙规则》有关规定,船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3[案例摘要]
  一艘航行在太平洋上的载有大批布料的船舶因为遭受到雷击而导致船上的部分布料被烧为灰烬,而其余的布料则因为船长和船员的拼命扑火而幸免于难。根据海牙规则,对于被烧毁的布料,承运人是否可以免责?为什么?
  [案例分析]
  案例一:此案中承运人可以不对货物的变质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可以根据海牙规则中有关货物的固有缺陷不由承运人承担的免责条款免责。
  案例二:应当由船运公司承担。因为货物已经装上甲板,并且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而导致火灾,不属于海牙规则规定的免责条款。
  案例三:可以免则。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因为天灾,海上或者其他的可航水域的危险或以外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可以免则。所
以本案中承运人可以免责。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案情摘要]
  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定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

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
  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
  [参考结论] 不准确。
  法律解释: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可见公约的适用范围是营业地标准。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案例1 [案情摘要]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 CIF北京4 000美元,合同订立后 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法律问题]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法理解释]没有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九条 (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案例修改了装船条件
  案例2[案情摘要]
  我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生意,经双方对交易条件磋商之后,就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达成协议。我公司随即于8月6日致电:“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美元。”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
  [法律问题] 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1:
  案情介绍
  2002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巴西出口一批非食用玉米。合同规定:品质为适销品质,以98%的纯度为标准,杂质小于2%,运输方式为海运,支付方式采用远期汇票承兑交单,以给予对方一定的资金融通。合同生效后两个月货到买方,买方以当地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质量比原合同规定低,黄曲酶菌累计超标为由,拒收实物。经查实,原货物品质不妨碍其销售,对方违约主要是由于当时市场价格下跌。经多次洽谈,我方以降价30%完成合同。
  案情分析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出口公司明知道风险条款的存在,但对风险估计不足,也存有侥幸心理,为促成交易成功,轻易跳进对方设
下的陷阱。所以,只有把握“风险条款”。才能把握住商机,在商战中立于不败之地。
  此案中,支付方式、品质条款,对于出口方来讲均存在很大的风险性。
  品质方面,虽考虑到了农产品的品质在备货时很难准确把握,用“适销品质”来补充,但没有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具体地说明在品质出现不同程度的不符

时的处理方式。另外,玉米本身具有易滋生黄曲酶菌的特点,长时间的运输更加快其增长速度。对于这种可以预料但难以避免的状况,在品质条款中没有任何说明,给对方拒收货物提供了机会。
  在支付方式上,远期汇票承兑交单,货到付款,虽是我国对南美贸易中普遍采用的方式,但这种方式过于注重促成合同的成立。风险极大,特别容易被对方恶意利用。在市场形式对其不利的情况下,买方往往以其他条款为由或拒收货物,或大幅度压价。该案例便属典型的恶意利用“软条款”的例子。
  那么,如何规避风险?
  国际贸易合同商谈中,条款的订立会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具体贸易中,应尽量避免易产生纠纷的“风险条款”。合理把握条款,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是签订合同成败的关键。
  案例2
  我国某出口企业欲与加拿大某进口商以每公吨800加元CIF魁北克成交一批货物。合同规定:12月装船,即期信用证付款。问:“12月装船”这一条件是否接受?
  评析:“12月装船”这一条件不可以接受。理由:魁北克在加拿大的东岸,属于季节封冻港口,因此,在12月装船不可接受。
  案例3
  我国某企业向西欧出口布匹一批,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因购销旺季,未对货物进行检验就将布匹投入批量生产。数月后,买方寄来几套不同款式的服装,声称我方出口的布匹制成的服装缩水严重,难以投入市场销售,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该索赔?为什么?
  评析:
  1、索赔的证据不足,当时购买的是布匹,而应该拿检验机构出具的对布匹的检验证书,不是拿已制成的衣服作为证据。
  2、索赔的时间已超出索赔期限。本案例中,在收到货物之后 …… 此处隐藏:247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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