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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纤局《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08
导读: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中国纤维检验局文件 中纤局棉发〔2010〕82号 关于发布《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 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为落实2009年全国棉花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从2010棉花年度起停止小包棉花进入期货和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中国纤维检验局文件

中纤局棉发〔2010〕82号

关于发布《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

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为落实2009年全国棉花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从2010棉花年度起停止小包棉花进入期货和电子撮合交易”的要求,按照公证检验要从按批抽样检验逐步过渡到包包抽样检验,从感官检验逐步实施仪器化检验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部署,我局修订了《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办法》,现予以发布实施,请你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并按照逐步推行包包检验的目标,组织相关单位提高配合公证检验的能力。

附件: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纤维检验局(所)。 附件: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棉交易质量行为,推动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完善棉花公证检验制度,促进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发展,保证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开展业务的商品棉(以下简称交易棉)质量、数量,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管理办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的交易棉(以下简称撮合棉)及参与其他业务的交易棉(以下简称商品棉)的公证检验按本办法执行。

未在加工环节进行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撮合棉,应当在交易市场交割仓库环节进行公证检验。

第三条 交易棉应当是符合国家更新改造规划要求,并通过验收的生产设备加工的棉花。

第四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棉花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对交易棉进行公证检验,客观评定交易棉质量和数量,出具《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证书》(以下简称《公证检验证书》,附表1)。

第五条 《公证检验证书》作为交易棉质量、数量的凭证和交易货款结算的依据。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第六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交易棉公证检验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抽验。

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具体承担交易棉公证检验任务。

第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通过国家或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

(二)具有满足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要求的人员;

(三)具有满足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要求的检验设施、仪器设备、检测环境、交通及通讯条件;

(四)具有能够保障工作质量并严格执行工作规范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能承担交易棉公证检验任务。 第八条 承检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接到中纤局下达的交易棉公证检验任务后,与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进行业务衔接,及时到库检验;

(二)完成核实批号、清点件数、扫描条码、称重、回皮、取样、回潮率检验、加盖验讫印章等在仓库进行的现场检验工作;

(三)完成含杂率、品级、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指数和异性纤维比率等在承检机构实验室进行的检验工作;

(四)负责样品寄送;

(五)负责报送公证检验结果,出具、寄送《公证检验证书》;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六)向中纤局报告检验情况。 第九条 交易市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仓库配合承检机构做好现场公证检验工作; (二)审核货权人提交的报验申请,并向中纤局报验; (三)审核货权人提交的复检申请,并提交中纤局; (四)审核货权人提交的报验变更、撤销申请,并通知中纤局;(五)向货权人转交《公证检验证书》。

第十条 仓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相关规定对到库交易棉进行验收;

(二)负责通知承检机构可以开始现场检验的时间,并通知货权人;

(三)负责做好配合公证检验的各项准备工作,保障满足交易棉入库和现场检验工作要求的场地、衡器、装卸设备及作业人员;

(四)提供能够满足公证检验要求的搬倒服务,将承检机构随机选取的抽样棉包在安全区域码放整齐,现场检验后将棉包重新堆垛;

(五)协助提货人验收出库交易棉的质量和数量; (六)保障检验现场工作人员工作安全; (七)负责抽样棉包和回皮棉包的复包工作; (八)其它需要配合的工作。

第十一条 交易棉应当符合棉花包装国家标准规定的I型号棉包(单包重量227±10公斤)要求,包装规范、完整,包装材料能够保证棉花不受污染、不易混入异性纤维,捆扎材料能够保证不断裂。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棉包标志应当符合棉花国家标准规定,内容应当包括棉花产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棉花加工单位、异性纤维含量(相应代号)、包号、棉包重量、生产日期等。塑料套包法包装的棉包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当在两侧包头粘贴不干胶标签,标注棉包标志。

第十二条 交易棉组批应当符合棉花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并在每一个棉包两侧刷有代表该批次的统一批号,保证字迹清晰。同一棉花加工企业生产的棉花批号不得重复。

第十三条 每批交易棉应当逐包缝挂条码卡。

第十四条 商品棉应当附有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撮合棉可以不在加工环节进行仪器化公证检验,但应当由产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相关证明,作为申请交易棉入库公证检验的依据。

第十五条 塑料套包法包装的棉包只能在仓库室内存放。 第十六条 仓库对交易棉验收时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当要求货权人进行改正:

(一)交易棉实物信息与报验信息不一致的,即货权人申报的批号、生产年度、产地、加工单位中任何一项与棉花实物不一致的;

(二)商品棉没有证书,撮合棉没有证书、证明的; (三)棉包包型、标志和组批不符合规定的; (四)棉包条码卡缺失或与棉包分离的; (五)棉包上没有用于取样的切割刀口的;

(六)棉花或其外包装出现严重污染、水渍,发现火烧、霉变等现象,包装不完整的;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七)棉包有明显露白,并且炸包、散包棉包未经缝补或复包处理的;

(八)其它不符合交易市场规定的。

货权人没有改正或不能改正的,仓库应当通知货权人不得申报公证检验。

第十七条 仓库验收后,因剔除不符合要求棉包造成批次棉包数量小于交易棉最小交易单位的,允许货权人按照组批要求补包。

第十八条 交易棉若按有关规定经过在库公证检验且存放仓库和出证件数未变化的,在交易市场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检验。经货权人向交易市场申请,在仓库配合下,由原承检机构到库对棉花重新加盖交易棉验讫章,按原公证检验结果换发《公证检验证书》,出证日期按原出证日期填写。

原公证检验后移库或批次件数变化的,需重新进行交易棉公证检验。

第十九条 交易市场对货权人报验申请审核后向中纤局报验,填写《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表2) …… 此处隐藏:226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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