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培训讲义
起重机械 定期检验规则-------培训课件
本规则内容 规定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 的目的、性质、适用范围、检验周 期、检验条件、仪器设备、检验项 目、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果的判 定原则,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定 期检验工作。
目的: 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 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 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 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 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特种设备目录》中,没有实施安装 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 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 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 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 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 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 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 1次; (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 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 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 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 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 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 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 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 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 不低于6个月。 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 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 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 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 而变动)。
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现场检验、 缺陷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 检验报告等。 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 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检 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项目。 增加的检验项目应当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备案后执行。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一)准备起重机械上次的检验报告、维保和自检记录等使 用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 (二)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 防护装置,拆除受检部位妨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 (三)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缝,严
重腐蚀部位 ,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 (四)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以上) 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五)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 要的检验辅助工具或者器械;
(六)需要固定后方可进行检验的可转动部件(包括可动结 构),固定牢靠; (七)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 和相应型式的试验载荷; (八)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 的物品、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九)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 标志; (十)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 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 规定; (十一)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
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 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 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 (二)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 (三)产品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 (四)施工单位的安装许可证、安装告知书(适用于在使用 现场安装,并且不实施安装监检,但是需要安装许可资质 的)。 上述证明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制造单位或者施 工单位公章。
对于使用时间超过15年以上、处于严重腐 蚀环境(如海边、潮湿地区等)或者强风区 域、使用频率高的大型起重机械,应当根据 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增加其他检验手段,必 要时根据大型起重机械实际安全状况和使用 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能力,进行安全评估。
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应当首先确认使用 单位的检验准备工作。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 不足,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需要在 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间、现场不具备 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 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经请示检验机构同 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是必须书面 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并且报当地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和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记录。有具体数 据要求的定量项目,记录实际测量数据;无 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用文字描述检验结果 ;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另列表或者附 图;对于无损检测和应力测试,应当在记录 上进行准确定位。检验记录必须具有可追溯 性。 注:检验记录应当按照实际检验的起重机械进行 编制,如果记
录上的编制项目在实际检验中不存 在,必须在记录中填写为“无此项”。
检验结果判定原则如下: (一)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 判定为合格; (二)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综 合判定为不合格。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C,以下简称检验意 见书,分(1)和(2)两种〕,并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 者有关人员签字。 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1);检验结 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2),提出整改要 求。 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当及时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的具 体项目和方式由检验机构根据整改项目及其影响决定。 设备进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 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相关要求进行监检 。
检验机构在检验(包括复检)工作完成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检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 ,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一)综合判定为“合格”的,检验结论为“ 合格”。 (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但是复检结果 满足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 (三)不满足本条以上两项条件,检验结论为 “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
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分为“合格”、“复检合格 ”、“不合格”、“复检不合格”4种。其填写的条 件如下:
检验报告中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应 当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际测量或者 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量值要求的 定性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 明。“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 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 “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检验工作情 况。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应 当将其检验情况书面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和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将以下检验 资料汇总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一)检验记录; (二)检验报告; (三)检验意见书; (四)其他与检验工作相关的资料。 首检资料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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