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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4
导读: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第三十二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细则

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原省卫生厅、省教委发布的《甘肃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2.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3.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4.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5.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培训合格证

6.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7.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 8.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附件下载

主题词:

主送:各市、州卫生局(卫生计生委)、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委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抄送:

附件1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附件2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健康合格证》使用期3年,每年经体检合格后,由检查机构签发1次。

二、《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应重新检查,并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附件3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留存单)

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培训合格证

***同志(男□ 女□)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参加 *********************培训,经考核合格,特颁发此证。

**卫生局(卫生计生委)

****年**月

附件6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_________:

本园(所)拟于 年 月开始招生,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向您单位申请对我园(所)进行卫生评估。

申请单位地址: 申请单位电话: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人: 申请日期:

附件7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

评价内容 或 卫 生 室 设 置

分值

评价标准 保健室设有儿童观察床(2 分) 配备桌椅、药品柜、资料柜(3 分) 有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的设施(2 分) 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 2 岁以上儿童使用) 、 量床(供 2 岁及以下儿童使用) 、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 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4 分) 配备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晨检用品(3 分) 有消毒剂(2 分) 配备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2 分)

评价方法

得分

备 注

卫 生 保 健 人 员 配 备 工 作 人 员 健 康 检 查 10 分 15 分

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必达项目) 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5 分) 查看资料 按照收托 150 名儿童设 1 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 (收托 150 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5 分) 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并考核合格(5 分)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 健康合格证》 。炊事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10 分) 查看证件

建立 10 项卫生保健制度,并符合实际情况

,具有可操作性 1) 一日生活制度(1 分) 卫 生 保 健 制 度 10 分 2) 膳食管理制度(1 分) 3) 体格锻炼制度(1 分) 4) 卫生与消毒制度(1 分) 5) 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1 分) 6)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1 分) 7) 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1 分) 8) 伤害预防制度(1 分) 9) 健康教育制度(1 分) 10) 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1 分)17

查看资料

1.托幼机构总分达到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2.若托幼机构不提供儿童膳食,则不予评价食堂卫生、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保健制度的相应部分。托幼机构分数达到剩余项目总分的80%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3.如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报告给予的整改意见和指导,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_____幼儿园(托儿所):

根据你园(所)申请,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基本要求,我单位组织专家于 年 月 日对你园(所)招生前的卫生保健状况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 1.合格 2.不合格 评价意见:

评价单位(签章): 评价人员:

(此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由评价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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