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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卫发〔2006〕43 号《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9
导读: 鄂卫发〔2006〕43 号《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湖北省卫生厅文件 鄂卫发〔2006〕43号 省卫生厅关于 印发《湖北省妇幼保健 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卫生局,省妇幼保健院: 现将《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

鄂卫发〔2006〕43 号《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湖北省卫生厅文件

鄂卫发〔2006〕43号

省卫生厅关于 印发《湖北省妇幼保健

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卫生局,省妇幼保健院:

现将《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和《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考核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规范要求,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定期开展考核评估,督促落实妇幼保健工作职责和任务,全面提高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考核评估。

附件:1、《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鄂卫发〔2006〕43 号《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2、《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妇幼卫生 工作规范 通知 抄 送:卫生部妇社司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6年6月13日印发

共印10份

—2—

鄂卫发〔2006〕43 号《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1:

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 行)

湖北省卫生厅

二○○六年六月

—1—

附件

鄂卫发〔2006〕43 号《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目 录

一、综合管理…………………………………………………………………………………………………2

二、妇女保健…………………………………………………………………………………………………3

三、儿童保健…………………………………………………………………………………………………4

四、信息管理…………………………………………………………………………………………………5

五、健康教育…………………………………………………………………………………………………6

—2—

鄂卫发〔2006〕43 号《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一、综合管理 (一)组织管理

1、有健全的保健组织,人员配备合理;有相应的保健工 作制度;院领导班子重视保健工作。

1、从事妇幼保健业务人员占全院业务技术人员比例:省级≥10%,市级≥15%,县级≥20%。 2、各项保健工作制度健全,人员职责落实。 3、有专职院领导分管保健工作,并熟悉业务。

4、院领导班子定期研究保健工作,每季度≥1次,并解决实际问题。

5、院主要负责人经常下基层督导:每年省级≥2次,市级≥4次,县级≥6次。

院内设保健部、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信息资料科、健康教育科,并配备专职人员。 有保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有工作实施记录。

1、副高以下专业人员定期实行保健与临床轮换制度(孕产期、哺乳期不参与轮换)。 2、从事专职保健人员的待遇不低于院内同类技术人员的平均水平。

(二)综合业务

*

2、按标准设置科室。

3、制定保健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实行保健与临床专业人员轮换制度,并较好解决专职 保健人员的待遇。

1、定期为同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妇女儿童健康状 况分析报告。

2、开展妇幼卫生流行病学调查,为制定妇幼群体防治规 划和干预措施提供依据;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体性防治 工作。

每年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指导单位提供当地妇幼保健工作情况分析报告(包括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干预措施)。 1、每年开展妇幼卫生流行病学调查,省级≥2项、市级≥1项,县级参与流行病学调查。 2、有针对性开展防治工作,省级≥2项,市、县≥1项。

1、每年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省级≥3次,市、县级≥2次。

3、成为培训、指导本辖区内妇幼卫生工作的技术中心;

2、接受基层妇幼保健技术人员进修培训。

帮助开展适宜技术和项目,解决疑难问题。

3、指导基层开展妇幼保健适宜技术。

1、依法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产前筛查或诊断、出生缺陷监测等服务。

2、每年对基层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进行督导,并有记录。省级每年1次,市级每半年1次, 县级每季度1次。

3、加强《母婴保健法》法律证件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 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3—

5、依照《母婴保健法》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配合同

级卫生行政部门督导基层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

鄂卫发〔2006〕43 号《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三)基层指导

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基层指导。

1、年度有基层指导计划,有重点指导地区与指导要求。 2、基层指导覆盖面:省级≥全部市州及1/4~1/3的县(市、区),市级≥全部县及1/5~1/4的乡(镇) 县级≥全部乡(镇)及1/5~1/4的村。 3、项目专家基层蹲点时间累计≥30天。

4、有指导效果评价报告,被指导单位的满意率≥80%。

(四)学术与科研

1、开展妇女儿童保健的应用性科学研究。 2、推广应用妇女、儿童保健等适宜技术。 3、有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4、积极参加各种学术交流。

1、省、市级以上保健科研立项,省级≥2项,市级1~2项(每三年)。 2、保健科研成果省、市级1~2项(每三年)。 各级组织积极推广妇女儿童保健新技术新业务。

每年保健人员在省级以上杂志(正刊)发表论文的篇数,省级≥10篇,市级≥5篇,县级≥2篇。 每年参加各级学术交流人数达到保健人员总数的10%。

二、妇女保健 (一)人员结构

按比例安排妇保专业人员,且人员结构合理。

1、从事妇保的专业人员占规定保健专业人员数的30%以上。

2、省级副高以上技术职称≥3人,市级副高≥1人或中级≥2人,县级中级≥1人。

(二)业务用房

妇保业务用房符合标准。

1、有独立的业务用房。

2、业务用房面积:省级≥400㎡,市级≥200㎡,县级≥100㎡。

(三)院内保健业务

开展婚姻保健、围产期保健、妇女病查治(宫颈病变防治)、遗传优生咨询、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妇女营养、乳腺保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高危妊娠管理、产后康复、计划生育咨询指导。

—4—

1、省级所有项目均要开展,市级≥10项目,县级≥7项目。(其中必须开展围产期保健、高危妊娠管

理、新生儿疾病筛查、计划生育咨询指导)

2、开展的业务有工作制度,有专(兼)职人员,有业务登记,有年度总结。

鄂卫发〔2006〕43 号《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四)妇女保健管理

1、规范围产保健及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

1、围产保健和孕产妇系统管理网络健全,有专人负责,任务明确。 2、使用孕产妇保健手册,回收率在90%以上。

3、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山区在70%以上,丘陵在80%以上,平原在90%以上。 每年至少组织2次综合性的规范评审。

1、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创建爱婴医院工作规划,并指导基层创建爱婴医院。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50%以 …… 此处隐藏:165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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