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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对张殊凡事件的法律思考(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30
导读: 事实上,网络管制立法之所以难,其根本在于 在网络世界中不仅更强调网络自由,而且这种自由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达而较现实世界更少受到政府行政手段的干预,政府公权力在资源配置方面远不如在现实世界中那样占有绝对

 

事实上,网络管制立法之所以难,其根本在于

在网络世界中不仅更强调网络自由,而且这种自由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达而较现实世界更少受到政府行政手段的干预,政府公权力在资源配置方面远不如在现实世界中那样占有绝对优势。“法律试图

跟上技术的发展,而结果总是技术走在前头,这几

乎是一个永恒的规律。”【5]‘嘞’

针对这一问题,提出几点关于完善网络言论自

由立法的构想。

首先,由于网络世界是由政府、网络运营商、网

络用户所组成,而在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基本可以概

括为政府对网络运营商直接管制;网络运营商利用其技术和资金优势来压制网络用户;而网络用户通过各种网络工具对政府进行监督。因此,笔者认为,这一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博弈的循环关系,完全可以在立法中通过对运营商行为规范进制。如若一个网络用户在网络上有不当行为,他的言论有可能发不上去,斑竹也可以删除他的帖子,此外,网络服务商还可以利用技术来控制网上其次,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再进一步深化在从网络的发展历史来看,互联网发展的初期网实践中,中国互联网协会在2001年7月制定行相关规制而使得网络言论自由得到实质上的限扣减他的权限甚至封掉其ID而使其无法发言;如果上述措施还无法起到作用时,政府才对其进行直接处罚和强制。事实上,在各国立法例中,这种政府通过间接介入起到补充限制的做法也很普遍,然而在我国的网络管理中,大多还是由服务商、运营商根据其自由裁量来进行管理,使得网络言论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十分混乱。

的不正当内容,如现在用得比较多的过滤技术(利用网关和路由表过滤)和分级系统,这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立法的技术难题。

立法过程中的民主参与程度。互联网本身为立法提供了一种开放的平台,使得立法有可能在更加民主、开放的基础上进行。

络秩序的维系主要靠网络用户的自律,虽然没有政府公权力的干预却保持了相当良性的秩序,一些为网络用户所广泛认同的网络习惯法成为了当时的有效规范。事实上至今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完全只通过他律的手段来控制互联网。

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网络上也有一些具有一定规范性的版主规约的存在。这种类似由网络主体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规范网络的做法,在很

大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不足,有些规定也成为政府

分析之后,反观我国现有关于规范网络言论的立法,发现其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如立法过于强调管制性,网络立法规范过于理想化,不具有可操作性,

网络管制立法层次较低等。这些问题导致了法律

在网络世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络立法,如《计算机信息网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国家安全法、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刑法、民法等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体系。但是相较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的网络立法并未完善,还缺乏对信息隐私权保护、网络信息规范等方面的立法。

网络法律方面的论文,pdf格式

以后立法的重要依据。而这种由网络社会自发形性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然而终究不能代替法律的成的民间法、习惯法若能够由立法机关加以认可,作用,网络的存在使得言论自由得以最大实现,然

那么既可以做到对网络言论自由的尊重,又能在立

而两者都不应该是无节制的。唯有以善法导之,方

法时更切合网络的现实。

能使其成为一股激浊扬清的“激流”,而不是冲垮再次,毕竟网络自治的管理方式仍然不能解决所有社会基本价值观的“洪水”。

所有的网络言论问题,这就要求在相关网络管制立法中,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加以很好的把握。在[参考文献】

这方面,从各国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立法来看是各有[1]刘炎迅.“很黄很暴力”网络走红,13岁女孩成网络玩偶

不同的。然而不论是哪个国家的法律,对于解决这[J].新世纪周刊,2008,(3).

种权利与权利、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在立法时[2]万鄂湘.欧洲人权法院判例评述[M].武汉:湖北人民

首先要考虑的都是如何对冲突双方进行利益衡量,出版社。1999.

通过对冲突双方的权衡,最终使得冲突双方当事人[3]秦前红,叶海波.论立法在人权保障中的地位——基于

“法律保留”的视角[J].法学评论,2006。(2).

的权利义务都能得到最合适的保护。因此,利益衡[4]西奥多 罗斯扎克.信息崇拜——计算机神话与真正

量原则也是在相关立法时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

的思维艺术【M].苗华健,等,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

此外,在立法中,还需要遵守适度原则以及尊司。1994.

重网络自由原则等切合实际的立法原则,否则就会[5]魏定仁.宪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造成网络立法对于网络空间中到处可见的个人与[6]侯健.舆论监督与名誉权的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

社会利益的矛盾和冲突有法而无用,最终仍然对言大学出版社,2002.

论自由的滥用无能为力。

【7]甄树青.论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

最后,笔者认为,网络的舆论谴责力量当然是社。2000.

利大于弊的,但是最终维系整个社会平衡的仍只有法律,网络的所谓“道德法庭”可以对法律的滞后

【责任编辑:钟山]

(上接第16页)定范式的影响下,戴着“有色眼镜”[4]傅殷才.制度经济学派[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6.透视经济发展的结果,都是对经济发展这一事实的[5]诺思 绪论[A].约翰 N 德勒巴克,约翰 V c 一个侧面的认识。理论是简单的,而现实是复杂奈.新制度经济学前言[c].张宇燕,等,译.北京:经济的,任何一种理论都是对复杂真实的抽象。正如自科学出版社,2003.

然界中存在着“万紫”、“千红”,而我们却往往用[6]韩水法.韦伯文集[C].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

社。2000.

“紫”、“红”符号代表现实中的真实一样,理论也往【7]郑也夫,李强.西方社会学史[M】.北京:能源出版

往是对现实的一种简化。上面列举的“无形”因素社.1987.

依然没有穷尽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随着时间的[8]罗荣渠.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推移,新的影响因素还会被发现、重视,已发现的影[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响因素作用于经济发展的机制还会被进一步深化。[9]吕元礼.亚洲价值观:新加坡政治的诠释[M].南昌:江

当然,只有透过不同的理论,把各种因素综合在一西人民出版社,2002.

起,才能对经济发展有一个比较全面、比较完整的[10]弗朗西斯 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

以识o

[M].彭志华,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

[11]罗伯特 D.普特南.繁荣的社群一社会资本与公共

【参考文献】

生活[A].李惠斌,杨雪东,主编,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1]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

[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社。1996.

[12]安纳利 萨克森宁.地区优势——硅谷和128公路 …… 此处隐藏:191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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