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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对张殊凡事件的法律思考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30
导读: 网络法律方面的论文,pdf格式 第6卷第5期2008年5月 经济与社会发展 ECONOMICANDSOCIALDEVELOPMENTVOL.6.No.5MAY.2008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 ——对张殊凡事件的法律思考 田 海,梁家平 【摘要】文章

网络法律方面的论文,pdf格式

第6卷第5期2008年5月

经济与社会发展

ECONOMICANDSOCIALDEVELOPMENTVOL.6.No.5MAY.2008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

——对张殊凡事件的法律思考

海,梁家平

【摘要】文章以张殊凡事件为背景材料,对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探讨,如对类似的网络事件应该如何定性?网络言论自

由是不是无限的?如果不是,那么其底线在哪里?法律在这个新生的敏感领域又应当扮演何种角色?在经过理论分析后

提出了网络立法构想,并认为,网络的舆论谴责力量当然是利大于弊的,但是最终维系整个社会平衡的仍只有法律,网络的

所谓“道德法庭”可以对法律的滞后性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然而终究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唯有以善法导之,方能使其成为一股激浊扬清的“激流”,而不是冲垮所有社会基本价值观的“洪水”。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管制立法

[作者简介]田海,广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梁家平,广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广西南宁530004[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5—0144—04

由于一个13岁的北京女孩张殊凡在新闻节目中的一句话,引发了中国网络的轩然大波。2007年12月2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了一则名为《净化网络视听环境迫在眉睫》的新闻,张殊凡接受采访时说:“上次我上网查资料,突然弹出来一个网页,很黄很暴力,我赶紧把它给关了。”【l】

这一则新闻播出后,在一些知名论坛中引起了超出控制的连锁反映,不仅该新闻被网友解读为是为国家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最近发布的《互联

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进行舆论造势,而小姑

便捷的网络时代,许许多多的社会现象、社会事件已经通过网络的发达暴露在网络群体的视线之中。据调查显示,我国现有的1.23亿网民中,有近6成由不满25岁的青少年构成。在这一仍然需要逐步完善自我价值观的年龄里,过早的接触这些敏感的、鱼目混杂的社会现象,加之网络过于自由的发言环境,使得社会正义在通过网络舆论得以伸张的同时,也从另一维度无形中给了过激言论、网络欺凌等不和谐因素以滋生的空间,同时也可能会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对网络的力量加以

利用。

因此,这些事件出现的同时也就提出了一系列

娘的无辜形象和台词更是被认为是受到了事先安排。而后,一些“激愤”的网民们不仅将张殊凡的个人隐私公布于众,一些更有冲击性的链式反应也随之出现,如准色情漫画、视频、打油诗甚至是诅咒文字等。随着踏人2008年,“张殊凡事件”不仅成了网络上引人关注的事情之一,而且那句“很黄很暴力”也成了网络新的流行语。时至今日.这个13岁的女孩仍在承担着这些本不该由她承担的责难。

事实上关于网络言论自由底线的讨论自网络诞生时起就没有停止过,而类似此次事件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也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在互联网中。例如2007年的“铜须门事件”甚至引起海外多家媒体的关注,2008年初的“艳照门”事件更是引发了一场传媒界的“雪灾”。

事实上,这些现象并不是孤立的,在这个资讯

的问题:对类似的网络事件应该如何定性?网络言论自由是不是无限的?如果不是,那么其底线在哪里?法律在这个新生的敏感领域又应当扮演何种角色?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对网络群

体性事件的法律思考

要解决上文提到的问题,我们必须首先明晰这些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含义及其内容,并对其进行相关的法理分析。

首先,所谓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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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方面的论文,pdf格式

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

群体活动。多为由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转型期的各种不公平社会现象引起的社会矛盾。

而网络群体性事件则与传统的群体性事件有所不同,既有针对个别行政部门执法不公的不满,

也有对其他公民的“恶行”的声讨,可以说其是双向的。此外与传统群体性事件相比,其除了具有后者的特点外,还有以下特性:(1)链式反应性。在网络中,由于联系的快捷方便,使得对于一件事情的连锁反应变得十分迅捷,网民们也完全可以在短时期内建立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联系;(2)网络具有明显的“匿名性”,网民由于匿名身份,自恃属于“无名的大多数”,不需要为自己在网络上的非理性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很多人会抱着“看热闹”的心态而从网络事件的进一步恶化中取乐;(3)波及范围的全球性。网络的开放,使得网络上的任何信息都可以通过网络极快地传播出去。网络群体性事件通过跨网络媒体的传播,会使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传播越发难以控制,又会同传统的媒介相结合,从而使其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到全球的每个角落。

现实社会中的群体性事件和网络型群体性事件的差异,更进一步凸显网络型群体性事件法律的定位存在一定的难度,法律定位的模糊导致了网络性群体性事件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造成网络性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据统计显示,在网络最发达的美国,使用即时

通讯及社交网站的青少年当中,超过1/3的人成为

网络欺凌的对象。“欺凌方式包括在个人网页留下令人难堪的言论,或在即时通讯对话中反复侮辱

对方。这个现象甚至导致有人自杀。”[2](姗’美国

法哲学家凯斯 斯坦利将这种现象称为“群体极化”,认为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民的言行也将随之出现高度的趋同,也就导致了一群人欺负一个人的这种小范围的“多数人的暴政”式的悲剧一再的

上演。

可见,网络的特性使得一些网民很容易就会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跨过“侮辱”、“诽谤”这一法律界限,造成无法挽回的恶果。如本事件中就由于法律的失位,间接促成了网络群体对个人的否定这一结果,从而侵犯了一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隐私权等宪法基本权利,更演变成了对网络言论自由的

滥用。

因此,“网络言论不受法律调整”的论断显然

 

是不合适的。因为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属性并不能保证网络言论自由不因此而被滥用,不会迸一步扩

张为“群体暴力”而演化为法律事件,如果不能在起点加以合理限制或者疏导,那么跨越道德的底线

而达致法律的禁区将是必然的结果。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边界

如上所述,网络群体性事件应当受到法律的妥善归置。然而毕竟网络是个强调言论自由的自由

领域,法律该当如何限制言论自由?限制到何种程度?这些问题若无法解决,规范网络群体性事件就是空谈。

首先,不可否认的是,言论自由在宪法基本权利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米拉博甚至认为“没有其自由已经成为现代民主制度建立的必要条件。而当今网络的高速发展,无疑为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为公民畅所欲言提供了最佳的然而,自由和权利不是绝对的。同样,言论自由也应该加以限制而不应使之演变为对权利的滥自由的边界在何处等问题,却也确实是摆在立法者(一)言论自由限制的实体要件

首先,按照宪法原理,对于网络言论而言,构成除此之外,构成其边界的另一重要实体 …… 此处隐藏:266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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