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级法学论文格式10.25(2)
(三)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的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体现国家意志的行政法律行为方式。行政程序的法定性决定了行政主体在为行政行为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使其行为的步骤与方式符合法律的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某种行为时不仅要有实体法上的依据,而且要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程序规则,实质上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在程序上的限制。在我国,应该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设定以下几项程序规则:明确标准规则、指出事实根据规则、说明理由规则、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规则、行政公开规则,等等。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与被滥用的可能性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的一部分,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限,它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地处理问题。可见,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法治发展与需要的结果
行政权是国家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这样就必然要求依据一种特定的强制性手段,为有效进行行政管理提供保证,这种保证就是行政权。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日益复杂,从而导致行政主体职能日趋扩大。行政权涉及的范围已经扩展到生产、生活、社会福利、教育文化等各个领域。同时,由于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不断增强,使更多的行政事务需要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和自己的判断灵活处理。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建立在这样的行政权基础之上,必然随着行政权的发展而发展,以适应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
2、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弥补立法缺陷的必然要求
法律虽然具有巨大的功能,但是,法律的局限性也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同时,法律规范又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可以朝令而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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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由于社会的发展,行政权的不断扩大,相对稳定的立法必然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从而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进行有效的管理。而另一方面,由于行政事务的广泛性与复杂性,立法机关不可能制定出完全有效的法律规范来满足行政管理各个方面的需要。另外,在现代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权已经进入了立法领域。例如,我国国务院制定的各种法规、条例、细则,等等;其他行政主体制定的各种规章、办法、准则,等等。由于以上几种原因的存在,必然促使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存在,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力能够被合理地运用。事实上,这种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情况大量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可能被滥用是基于以下原因:
1、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弹力性
由于法律规范对于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规定了一定的范围与幅度,这种范围与幅度是必要的,同时,也就为其被滥用提供了可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可见,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如此之大,行政主体在实施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时就有了较大的回旋余地。只要行政行为不超出这个范围,不会明显导致行政行为过分不当之外,都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这样,就造成在许多行政领域,当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相对人往往无法得到真正的救济,其原因是他们并未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
2、行政司法实践的证实
从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行政司法实践来看,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无效行为等已经越来越少;而行政不合理行为、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等却逐渐增多。这是由于法律体系在健全,法律规范的强制作用在加强,使得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均会得到有效的控制与制裁。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合法、半合法的行政不当行为日益增多。行政主体为谋取不当利益,往往会选择法律风险更小的行政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而行政法律关系救济主体针对这一行为一般缺少有效的控制。例如,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畸轻畸重,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前后不一,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显失公平,反复无常,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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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有其合理的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行政主体的职能,以实现更高的行政效率,满足社会运行的需要;但是,另一方面,其又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法治国家构成威胁。
四.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权力的授予与控制总是同时存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也不能例外。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控制,应当遵循两个价值目标:其一是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能够有效地运作,从而使行政管理发挥应有的效能;其二是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者滥用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只有遵循这两大价值目标才能既保证行政效率,又能实现行政正义。
借鉴别国的理论与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与问题,当前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控制,重点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立法方面的控制
首先,应当提高立法技术与水平,加强法律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从根源上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其次,应当加快行政程序立法进程,虽然行政法律体系具有分散性而缺少成文性,但是现代行政法治国家一般均具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最后,应当强化行政责任方面的立法,进一步明确、规范、提高行政主体的责任,使其既享有自由裁量权又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阐释此问题:
第一,行政行为规范化。促进行政行为规范化的有效途径是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在我国,狭义意义上的立法权仅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他们当然地享有立法解释权;而行政立法机关也应当规范抽象行政行为,以从源头上尽量减少不合理的行政自由裁量空间,使行政自由裁量的标准更加确定。立法者的职责不仅仅局限于法律的制定,对于法律的解释也是不可忽视的。
第二,行政行为程序化。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根据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和要求为标准,可分自由行政程序和法定行政程序。自由裁量权既受法定行政程序的规范,也受自由行政程序的合理控制。
第三、行政救济司法化。我国应当适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司法控制才是最有效、最有力的控制,其也是对于行政相对人权利最后的救济途径。但是,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律制度无法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行政救济司法化问题是我国行政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执法方面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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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而具体实施者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因此,在执法层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是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有效途 …… 此处隐藏:301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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