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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6
导读: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定期报送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通知 市环发〔2008〕257号 各环保分(县)局,市环境监测站,各有关单位: 为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利用,根据省环保局《关于定期报送辐射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定期报送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通知

市环发〔2008〕257号

各环保分(县)局,市环境监测站,各有关单位:

为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利用,根据省环保局《关于定期报送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通知》(陕环函〔2008〕21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全国辐射环境监测方案(暂行)》(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3〕56号)中关于各核设施运营单位、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必须定期向省、市环保部门报送监测数据的要求,现将报送监测数据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铀钍矿和甲级开放型辐射工作场所每年按规定时间向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报送季度、年度监测数据报表、本年度放射性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与下一年度放射性污染物年排放计划。

监测数据获取时间。一季度为上年度12月1日~本年度2月28日;二季度为本年度3月1日~5月31日;三季度为本年度6月1日~8月31日;四季度为本年度9月1日~11月30日。

监测数据及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与计划报送日期。季度监测数据报表正式稿和电子稿,分别于每年的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送,年报监测数据报表及放射性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正式稿和电子稿于本年度12月25日前报送,每年2月5日之前报送本年度放射性污染物排放计划,如遇节假日则提前报送。

二、省内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Ⅰ类、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使用单位;Ⅰ类、Ⅱ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和乙、丙级开放型辐射工作场所)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报送本年度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和本年度放射性污染物排放总量,每年2月5日之前报送本年度放射性污染物排放计划。

三、Ⅴ类放射源使用单位、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每年12月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本年度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年度监测数据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进行汇总、分析,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环保局写出书面分析报告。

四、各有关单位每年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工作场所及周围辐射环境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对日常监测数据进行复核,并将该监测报告(副本)同其它监测数据报表一并报送。

五、各环保部门要依法定期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辐射工作人员上岗证及个人剂量档案、规章制度、环保手续、日常监测情况、辐射环境保护年度总结,以及环保设施运行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等,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联系人:强娟 李树生

电 话:029-87817678 15802906548 地 址:西安市友谊东路260室内监测室 邮 编:710054

附件:全国辐射环境监测方案(暂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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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附件:

全国辐射环境监测方案(暂行)

开展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的目的在于全面掌握我国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为政府加强辐射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监控辐射污染物排放量,为环境执法和辐射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预警事项及事件,为公众提供相关信息,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全国辐射环境监测方案(暂行,简称《方案》)所的指辐射环境监测,包括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辐射污染源周围环境监测、流出物监测。现阶段辐射环境监测主要针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污染源;监测对象与监测项目选择与关键途径、关键核素、关键人群组相关监测条件基本具备的项目。本《方案》制定考虑了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的实际能力。监测内容仅为最基本的要求。

本《方案》中监测点的确定原则如下:辐射污染源监测点按《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或《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HJ/T10.2-1996)执行;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应选择在全国环境监测网的国控点或辐射敏感点上,直辖市、省会城市、八大江河(长江、黄河、黑龙江、珠江、辽河、海河、淮河、钱塘江)、五大湖泊(鄱阳湖、洞庭湖、太湖、青海湖、镜泊湖)、流经我国的国际河流必须布设监测点;监测点应保持固定。

从事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单位应通过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

表1 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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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核电厂及研究堆周围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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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铀矿山水冶系统周围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表4 铀转化、浓缩及元件制造前处理设施周围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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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伴生放射性矿物采选利用设施周围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2、建筑材料参照本监测方案执行。

表7 同位素应用设施周围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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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电磁辐射发射体的频率频率大于30MHZ时,综合场强的单位用μW /Cm;频率小于30MHZ时,综合场强的单位用V/m或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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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环保 报送 数据 通知

抄送: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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