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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3
导读: 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 议。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 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 进行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会

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 议。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 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 进行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 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 二款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执行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 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 的,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十九条 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执行业务,对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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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国家 秘密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

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规定的,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

的,暂停其执行业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 师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 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没 收违法所得,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国 家秘密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规 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

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 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 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 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18 / 20

没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 以注册会计师名义从事注册会计师业 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 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注册会计

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 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在 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 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 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 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当事人可 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 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 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师协会作出的不予注册、撤销注册、注 销注册的决定,或者对财政部门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 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 注册审计师, 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19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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