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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程(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2
导读: (二)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换届选举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五条 成立换届选举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的,均

(二)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换届选举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五条 成立换届选举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的,均应组织成立换届选举筹备组具体负责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的,换届选举筹备组的成员由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担任;居民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的,换届选举筹备组的成员由居民委员会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或从筹备组成员中推荐产生。参加筹备组的业主代表,由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第二十六条 依规完成筹备工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应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参照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根据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确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八条 公示选举结果。筹备组将业主大会的选举结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自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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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时间应自本届业主委员会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本届业主委员会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九条 召开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三十条 工作交接。本届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情况、业主大会决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资料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通告。备案后三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委员会换届通告、业主委员会备案证(复印件)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选举工作结束后,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将涉及换届选举全过程的书面材料进行整理,存入业主委员会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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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须与物业管理区域的名称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没有规定的事项,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行政区域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的具体指导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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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玉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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