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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程(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2
导读: 组决定,可以已选举产生的委员人数最大的单数申请业委会成立备案,日后再另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缺额;也可另行组织选举产生委员达预定人数再申请业委会成立备案。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组决定,可以已选举产生的委员人数最大的单数申请业委会成立备案,日后再另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缺额;也可另行组织选举产生委员达预定人数再申请业委会成立备案。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其他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印制表决票、制作投票箱、落实会议场地、组建工作组等(筹备组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可组建若干收发票组、唱票组、计票组、监票组等工作组,每组三人以上,由筹备组成员和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招募的热心业主组成)。委员候选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应回避,不能担任收发票、唱票、计票、监票等工作。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公告。筹备组应当将按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完成的七项内容(含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第二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筹备组根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公告中确定的时间、地点和形式,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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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放表决票。筹备组或筹备组组建的收发票组负责此项工作。收发票组将表决票送达每户业主,确认业主身份。业主须在表决票发放签收登记表上签字。如收到表决票的是非业主时,应交待非业主及时转交或告知业主。发放表决票工作开始3日后,无法送达的,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无法送达的业主名单、注意事项:请业主见公告后速与筹备组联系,在投票截止时间前领取表决票并行使投票权、筹备组联系方式)。

2、投票。投票可采用“流动投票”或“集中投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时间不宜超过7日(发放表决票与投票工作可以同时进行)。但投票截止时,回收选票未达到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的条件的,应张贴通知,继续征集未投票业主的投票。

(1)流动投票。投票期限内,筹备组或收发票组上门收集业主的投票,确认业主身份后,业主可将填好的票投入到筹备组或收发票组携带的流动票箱内,并在投票登记表上签字。

(2)集中投票。筹备组或收发票组集中一个时段在物业管理区域出入口或指定地点设立投票箱。业主将填好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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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持业主身份的有效证明到指定的投票箱进行投票。筹备组或收发票组应当在投票点做好验核业主身份、签收表决票及登记等工作。社区居委会在现场监督。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代理人须出示业主身份有效证明、书面委托书及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投票的时间超过一天的,在投票当天截止的时间,筹备组或收发票组应对投票箱封箱,封好的投票箱放置在筹备组或指定的安全地点,任何人不得毁损投票箱。

3、计票。投票结束后,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由监票组、计票组进行公开唱票、验票,统计投票结果。有条件的,计票应考虑采用电脑计算等科技手段,提高计票准确率和工作效率。

(二)采用集体讨论(现场大会)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入场登记。由筹备组根据业主清册对到会的业主核对身份,业主签到登记。非业主、物业使用人参加大会的,需出示业主身份有效证明、书面委托书,以及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

筹备组要确认到会的业主数量及其代表的投票权数符合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的条件后才能宣布大会开始。

2、宣布会议议程,介绍委员候选人,宣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及注意事项。

3、发放表决票。发放组核对业主身份后发放表决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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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须在表决票发放签收登记表上签字。

4、投票。业主填写好表决票后,自行投放到会场设置的投票箱内。

5、统计投票结果。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由唱票组、监票组、计票组现场开箱,公开唱票、验票,统计投票结果。有条件的,计票应考虑采用电脑计算等科技手段,提高计票准确率和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公告表决结果。筹备组应当把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的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告。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选举产生1名委员的,筹备工作失败,在公告表决结果后,筹备工作停止,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十九条 召开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 移交资料。筹备过程每次会议的各项决定和意见都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并有筹备组成员签名,筹备工作形成的材料由筹备组组长保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由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后,筹备组应当将所有筹备期间的文件资料(包括通知、选票、公告、会议记录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其进行归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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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必须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之日内,持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业主大会决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资料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必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的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二十二条 印章刻制。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通告。印章刻制后三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委员会成立通告、业主委员会备案证(复印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告。筹备工作完成,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组织。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必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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