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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6)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6
导读: 3、委托资产拨划支付的费用; 4、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5、财务顾问费,财务顾问费的计算与支付方式由管理人代表本定项资产管理计划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编

3、委托资产拨划支付的费用;

4、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5、财务顾问费,财务顾问费的计算与支付方式由管理人代表本定项资产管理计划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编号为××的《财务顾问咨询服务协议》约定为准,由本定向管理资产计划项下资产进行支付。

(二)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1、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管理费按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0.1%×存续天数÷360。

管理费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每年12月25日前支付。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存续不满一个月时不支付管理费。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在收到管理人指令后复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从托管专户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支付给管理人。

2、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托管费按每期委托资产本金的初始委托金额的0.1%年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托管费=委托资产本金×0.1%×存续天数÷360。

托管费于委托人提取每期委托资产、委托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后一次性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委托人提取资产、委托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从托管专户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支付给托管人。

3、管理人和托管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和资产托管费率。

4、上述费用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不得列入委托资产费用的项目

管理人、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委托资产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委托资产费用。

(四)税收

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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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委托资产清算与返还

(一)委托资产清算方案

管理人应在委托人提取资产、委托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资产清算方案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托管人,委托人、托管人不同意委托资产清算方案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并说明理由,委托人、托管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管理人制定的委托资产清算方案。托管人同意委托资产清算方案的,应在确认后盖章回传给管理人。

管理人出具的清算方案,应列明运作期起始日、到期日、各类收入与费用发生,收益计算等内容。

(二)资产委托到期日委托资产变现与返还

管理人应在资产委托到期日之前将委托资产中的非现金类资产变现。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从托管专户划往指定收款账户后,将托管专户内的属于本委托人的剩余现金资产返还给委托人。

十七、保密条款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对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其余各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方透露本合同内容、履行情况、委托资产投资管理情况及其他商业秘密。

十八、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系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可能及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不可抗力事件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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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各方应立即通过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如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或其影响终止后,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则各方须继续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若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本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

十九、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备案

(一)合同的变更

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二)除发生下列(三)、(四)中所述情形外,本合同到期日为自初始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起三年。合同到期日前30个自然日,如各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续期三年,以后本合同的续期以此办理。

(三)合同终止的情形 1、委托期限届满;

2、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

3、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4、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的提前终止

1、如发生可能引起委托资产提前终止的事项,管理人或委托人决定提前终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管理人应在委托资产提前终止日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以便托管人做好清算准备。

2、托管人应配合管理人按合同规定,进行委托资产清算返还。 (五)合同终止的处理方式

1、委托人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托管人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委托资产的清算。 2、托管人应当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的属于本委托人的剩余现金资产返还委托人。

(六)合同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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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监管局备案。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管理人应当在本合同变更或补充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监管局备案。

二十、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政策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在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二十一、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方式

(一)因本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二)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份数

(一)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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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签章)之日起成立。

(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管理人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委托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的当日开始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捌份,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各执 …… 此处隐藏:152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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