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资产管理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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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4、银行理财及信托受益权的购买
(1)委托资产投资于银行理财或信托受益权时,管理人应以“管理人(产品名称)”名义按相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认购,由管理人负责签署相关协议。
(2)认购资金应从托管专户划往银行理财专户或指定账户。
(3)应以托管专户作为银行理财/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的指定回款账户,用于接收银行理财/信托受益权赎回或到期后的本金及收益。
5、其他专用账户
委托资产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开立相关账户,并负责管理账户,必要时委托人提供协助,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应及时将账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管理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此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
如委托人已经开立了相关账户,委托人应根据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将该账户交由管理人用于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管理
1、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内的资产归委托人所有,管理人、托管人通过委托资产专用账户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对委托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并保证委托资产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
2、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资产委托状况
(一)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
2、管理人、托管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资产。
3、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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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4、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5、为充分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提高管理人对委托资产管理的效率与力度,本委托资产采用“银行结算模式” 进行管理。在该模式下,托管人负责保管委托人的委托资产。保管期间,如中国证监会对非现金类委托资产的保管事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的保管并非对委托人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委托人的投资风险。
(二)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量、金额
1、委托资产的初始形态可以为现金资产或非现金类资产,具体种类、数量、金额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里的“初始委托资产明细”。
2、委托金额为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价格总和。
3、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后的委托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
(三)委托资产的交付时间及交付方式
1、委托人签署《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等业务文件和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开立后十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将下列文件资料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
1) 委托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见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专户、托管费收入账户、管理人费用收入账户等)
2、委托人应当在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开立后及时将委托资产中的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托管专户,托管人负责查询,经核实无误后向管理人发送《托管资金到账的确认函》(附件一)。同时,委托人将委托资产中的非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如有),管理人负责查询到账情况。
3、管理人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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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附件二),委托人及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后,该通知书生效。
4、委托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作为资产委托起始日。
(四)委托期限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委托人与管理人协商可以随时提取委托资金,委托管理期限根据委托资金实际委托期限设定。
(五)委托资产的追加
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追加委托资产。追加委托资产比照初始委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资产。《追加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三)中应载明追加金额,追加日期等。
(六)委托资产的提取 1、委托资产提取的基本原则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委托人与管理人协商可以随时提取委托资金,经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委托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托管人以传真形式发送《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附件四)。
当委托资产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2、委托资产提取的方式
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如需要提取委托资产,应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同意后,应当在该通知载明的提取时间的基础上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照《划款指令》将相应资产划往指定账户,托管人应于划款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并由管理人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应为管理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以保证托管专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提取金额。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取委托资产进行资产变现造成的损失。
五、委托资产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委托人谋求稳定的投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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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1、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
2、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
3、以国家开发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浦发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平安银行等)作为核心信用主体的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4、公开市场信用评级在AA及以上的企业信用产品包括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符合保监发〔2009〕41号《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要求的债权投资计划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5、债券投资结构化产品的优先级受益权,优先与一般资金比例不超过9:1; 6、委托人认可的资产:包括票据资产、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及申购新股等权益类投资标的。
7、以上述1至6项作为投资标的的各种金融产品。 当管理人增加投资范围时,应征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同意。 (三)投资限制
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资产的投资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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