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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管理制度(全套、附表)(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9
导读: 指定专人对各项病案管理软件进行维护管理,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包括与开发商联系),定期对数据库进行备份,微机、打印机出现故障自己不能解决的拨打信息部的电话及时维修。 病案服务管理制度、规范及程序 为了更好的

指定专人对各项病案管理软件进行维护管理,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包括与开发商联系),定期对数据库进行备份,微机、打印机出现故障自己不能解决的拨打信息部的电话及时维修。

病案服务管理制度、规范及程序

为了更好的为医院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患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关司法机关及医疗保险机构人员提供病案服务,制定病案服务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服务规范与服务程序。

一、服务对象

病案服务限于相关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患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有关司法机关及医疗保险机构相关人员。

二、病案服务管理制度

1.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患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司法机关和医疗保险机构相关人员提供病案服务,履行借阅、复印或复制申请核查与病案信息核查。

2. 病案服务登记信息必须完整,包括借阅人、借阅与归还时间、借阅目的以及复印或复制的内容,保留相关借阅、复印或复制人的申请、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等资料。

3. 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4. 患者调取病案具体时间规定

1) 为了保证患者就诊时对所需病案的可及性,保证患者在出院后7个工作日之内病案回归病案科≥90%,个别病案未到者及时催收,保证满足患者复印病案的要求。

2) 在工作时间内,所有需要调取病案着持有效身份证明按病案服务制度随叫随到调。

3) 在工作时间8小时之外因危急重需要书写病历而借阅病历者应提前与病案室工作人员联系。

三、病案服务规范与程序

1、复印:执行厦门市第二医院病历复印暂行规定(2014年版)。 2、病案借阅归还:详见《病案借阅归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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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第二医院 2014年修订

病历复印制度

一、 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 我院由客户服务中心受理病历复印申请。受理复印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或村/居委会证明等);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三、 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四、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印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院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印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客户服务中心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后,审核申请人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证明材料不齐,通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再次申请;申请人证明材料携带齐全,客户服务中心核实病历的去向,由指定专人在第一时间通知病历保

14

厦门市第二医院 2014年修订

管病区将病历送到病案室复印,复印人员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病历复印人员确认无误后,加盖我院复印专用章。

六、 住院期间病历原则上不提供复印服务。特殊情况申请人确实急需病历资料的,申请人应向其病历保管病区主管医师提出复印需求,由所在病区通知客户服务中心后,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如病历尚未完成,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印,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印。

七、 因病历资料完善中或归档中等原因造成申请人当天无法取件的,医院可为其提供邮寄服务;申请人需向其主管医师提出复印需求,主管医师确保患者出院后6个工作日内将病历完整归档到病案室;申请人应向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预缴复印费用,我院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印加盖公章后,由客户服务中心邮寄发件。

八、 收费问题:医院复印病历资料,按闽价服[2007]38号文件规定,每张收取0.3元工本费;对保险机构每份病历加收10元查询费。(1)申请人医院现场取件者,复印费用在住院收费处缴交。(2)申请人选择邮寄服务:参考患者住院天数及申请复印的内容情况,复印费用按每份病历预收5-15元。按实际发生费用,在邮寄送件时将预交余款随复印件一起退还申请人(如费用少收则不再收取),邮寄费用自动默认收方付款,费用由邮寄公司按规定收取。以上复印收费由客户服务中心与申请人结算,并定期与财务科进行结算。

九、 申请人伪造证件、委托书或关系证明等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申请邮寄服务,因邮寄公司造成的资料丢失、个人隐私泄露等,医院不承担后果。

十、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原公布的《厦门市第二医院关于关于病历复印、复制的暂行规定》厦二院办(2008)3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厦门市第二医院病历复印申请书

请仔细阅读背面须知后填写,并带齐所需证明材料到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一、填写患者信息:

患者

姓名

住院 号

出院

日期

出院

科室

二、选择复印内容(请在序号上打“√”):

1.门(急)诊病历 2.体温单

6.麻醉同意书 7.麻醉记录 15

11.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12.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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