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相关法律规定(6)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形: 10、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1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1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8、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9、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0、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双倍工资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三、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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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若劳动者收入没有高于本条规定的三倍,则补偿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3、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前面已经讲过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并且(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不列入工资总额范围。而从掌握的司法实践案例看来,员工因股权激励而获授的股权是否算作员工的薪酬部分,劳动仲裁部门大多采取否定态度。而且,一般股权激励采取的股份支付是公司先给予承诺,几年之后付给股份或现金,员工获授股权一般都是一次获得分次行权,所以,即使将获授股权部分作为员工工资收入部分而计算在经济补偿基数内,员工在离职时,其未行权部分无法计算入基数范围,所以,用股票期权计划+基本工资而取代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的传统工资在规避员工离职补偿方面更有利于企业节约成本。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
作者:佚名 企业治理来源:网络 点击数:1795 更新时间:2008-4-26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
一、股权激励的含义和现行法律规定
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本公司股权(或股票)为标的,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的方式一般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以及股票增值权和虚拟股票等。
在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一方面提高了公司的经营效率,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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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也增加了股东和经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改变高管的薪酬结构,加强高管薪酬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联程度,使其分享部分剩余索取权,分担经营风险,才能形成对高管的有效激励,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和公司价值。
在《公司法》修改以前,我国公司在实行股权激励时,一直受困于公司设立时不能预留股份、禁止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不允许高管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等问题。新《公司法》扫清了这些法律障碍,规定了授权资本制度,允许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奖励给员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任职期内有限度地转让其股份,从而解决了激励股票的来源问题和激励收益变现的问题。
为弥补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对股权激励规定的空白,促进我国公司股权激励的发展,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委、财政部发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述规定允许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尤其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这两种发展较为成熟的工具予以较详细的规定,并对实施条件、程序和操作要点进行了规范。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我国已经对上市公司如何进行股权激励做出了规定,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激励依然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实践中,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科技型、创业型企业有强烈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愿望,却不知如何选择行之有效的股权激励方式。
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规定虽然对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性公司,上市公司是公开性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可能严格参照上市公司的规定来实行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计划,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其特殊性。
(一)资本股份化问题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也不发行股票,没有明确的股份价格和数量。要实施股权激励方案,首先要将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个虚拟股份,利用公司内部对公司资产的评估与核算,对公司的资本进行股份化。并由有限责任公司签发股东持股证明,与普通股票类似,形成自己的虚拟股票。从而使公司顺利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二)股东人数的限制
按《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受此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后,股东人数也不得超过50人。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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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范围较窄,受股东人数限制的影响不大。但是,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要实行较广范的股权激励计划,就会遇到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公司采用间接持股方式来解决,即员工不直接以股东身份持股,而通过其它持股载体来享有股权。
实践中,间接持股通常包括4种形式:职工持股会、工会、 …… 此处隐藏:293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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