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相关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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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案例分析:
1、国内首起股票期权案相关法律问题及分析 2、华为与刘平股权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及分析
3、中关村在线与前七名员工股权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及分析 4、朱奇与渣打银行股票期权案相关法律问题及分析
二、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在选择股票来源方式时应关注的法律问题 三、站在公司的角度,实施股权激励对《劳动合同法》有什么现实意义?
一、案例分析
案例一 国内首起股票期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某公司在上市前曾向全体员工发出电子邮件称:“公司的上市离不开全体员工的努力,公司的未来更需要每一个员工去参与、去贡献、去创造??经管理层讨论决定,公司在2000年2月将以公司首次股票公开发行初始价格授予全体员工公司股票选择期权。除已按照或将按公司期权计划被授予期权的骨干和核心员工外,凡在公司上市前进入公司的员工都将有资格获得100股的股票选择期权,每提前一年进入,股票期权增加100股。”
然而在该公司上市后向员工发放最少100股的期权证书时,其软件部工程师陈先生却发现:期权证书没有自己的。陈先生1997年10月进入公司工作,按照公司最少100股,每提前进入公司一年股票期权增加100股的原则,陈先生最少应获得300股的期权。另外他了解到软件部其他工程师拿到了2000股的期权,而自己连最基本的300股都没拿到。陈先生感到不解,遂找到软件部主管询问此事。主管称:公司没有给。陈找到公司领导和法律部负责人,上面称:公司给了,压在部门。此后一段时间,陈为其股票期权证书上上下下找了多位领导,最终得到的答复是:因为其业绩不好而不给其股票期权。
陈先生在为其股票期权奔波于公司上下级领导和部门时,4月25日又接到公司软件产品部、人力资源部合发的通知:“??基于陈××的业务表现,你已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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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基本任务。现在公司决定终止与陈××的雇佣合同??公司支付3个月的辞退赔偿金。” 当陈先生准备为劳动争议和期权打官司时,5月9日该公司意识到不给其期权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不合适,于是撤回了原来的决定,提出了对陈先生新的处理意见:一、给予陈××2000年股票期权300股;二、撤销4月25日对陈发放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公司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三、要求其按照公司发放给其的《工作质量改进计划》开展工作。该处理意见附件中提到陈在去年下半年的工作中主要存在的问题。附件最后称:若继续再留用陈,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两项改进工作,如果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上述工作,公司还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陈先生没有在这份“处理意见”和补给他的期权证书上签字。他认为:让其完成的任务是软件部几个人干了一段时间都没有完成的工作,一个人根本不可能在一个月内完成。按照完不成改进工作计划还要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300股期权也是一纸空文。因为期权协议中明文规定:股票的认购期为4年,其间若持有人离开公司后将不得再认购公司的股票。
陈先生对其公司以“工作表现不好”为由不给他股票期权提出几点质疑:公司股票期权发放的原则是什么,职工有无知情权?按照公司最初的分配原则,到底有没有我的期权?发放股权证书时,高层领导说给了压在部门,部门说公司没给,最早的通知中说每人都有,究竟谁代表公司?谁有权做出给谁不给谁的决定?
对陈先生的几点质疑,公司的说法是发放期权主要是根据员工在公司担负的责任和其在工作中的表现,绝不是说你在这个岗位上就会获得多少股期权,同一岗位上获得的期权会有很大差异。为了庆祝公司上市,所以公司出台了一个很特殊的规定,就是给不同岗位上的员工按照来公司的年限最少100股的期权,这个方案是企业管理层制定通过的。公司在运作期权的过程中基本是遵循每个员工最少100股的原则。具体到陈先生的情况最后公司还是认为他应该享有每年100股的期权,所以公司做了修改决定,同意给他300股期权。
5月18日上午,陈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仲裁其劳动争议和期权纠纷的仲裁申请,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股票期权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仅针对劳动争议部分进行了处理,没有处理期权纠纷。在申请劳动仲裁之前,陈先生曾经找过证监会,答复说海外上市公司证监会管不了。陈先生的期权纠纷最后不了了之。
案例二: 焦强与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权纠纷案 提交日期: 2009-02-02 13:41:58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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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08)西民初字第03277号
原告焦强,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41号。 委托代理人李胜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何世红,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徐阳,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保全,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焦强(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其他股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代理人李胜凯、被告代理人徐阳、杨保全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高层管理人员聘用合同》,约定:原告受聘担任中国金融网资本板块主编职务,年薪15万元,其中 14.4万元按月支付现金,剩余0.6万元用于分期购买被告的0.1%股权。聘用合同生效之后,被告须在六个月内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每延期一天,须向原告支付迟延违约金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从2007年2月1日起开始到被告单位工作,被告按月发放原告月薪现金部分,同时按月扣取原告相应的购股款。2007年11月初,原告经向北京市工商局了解到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经向被告核实后,原告于2007年11月8日以履行聘用合同的劳动争议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西城仲裁委请示了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确认,本纠纷不在劳动合同争议的受案范围,为涉及股权的民事合同纠纷。综上,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分期支付股权价款的义务,被告却未履行其相应的合同义务,已构成合同违约,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07年8月1日起至被告办理完毕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之日的迟延违约金;判令被告履行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财讯公司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且在西城区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15 日内没有向法庭提起诉讼,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股权激励及股权回购的规定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原告据此要求变更和违约金的请求也不成立;合同中约定的股权购买内容属股权期权的性质,目前变更股权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告没有向被告支付相应股价款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原告主张的每迟延一天支付的违约金约定过分高于其损失,且在上市前原告不享有分红等权利,没有什么损失,因此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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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焦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高层管理 …… 此处隐藏:314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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