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相关法律规定(3)
立运作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用上述激励基金购入本公司股份,并在条件成就时过户给激励对象。其优点在于避开了一切法律障碍,只须遵守《信托法》,而且既可融资,也可以有效地实现股权流动。但问题是操作复杂,而且需要支付额外的成本,公司员工接受程度比较低。
因此,除非有限责任公司要实行较广范的股权激励计划,股东人数要超过50人,否则还是应该采用直接持股的方式。本文也主要是从直接持股的角度进行探讨。
(三)股价的确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因此股份的价格只能依据内部价格来确定。通常由公司或公司委托的专业中介机构,根据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来确定。定价时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一是定价要反映公司达到某种财务标准;二是假设股票上市,在模拟市场中股票从长期角度看定价应是多少;三是行业总体水平。
案例三 华为公司与员工刘平退股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03年3月,原告刘平起诉华为公司和华为公司工会,诉讼请求是要求二被告按照其离开时华为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而非按认购价每股1元标准回购,同时要求华为支付他2001年度的红利。
刘平于1993年2月进入华为公司,2002年1月以内部创业离开华为公司,当时任公司数据通信方面的执行副总裁。从1994年开始每年以1元价格购买公司股权,至2002年1月离开时,共持有公司股权354万股,离开时,公司以1:1比例回购,共支付他回购款354万元,同时按同期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支付了2001年1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5日的354万元的利息。
这个股权纠纷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2001年6月,华为公司的实收资本由人民币23.2亿元增加至32亿元,刘平认为增加的8.8亿元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自己持有的354万元股份应相应增加到4882759元,而华为公司、华为公司工会却认为, 2001年增加股本金8.8亿元是华为公司工会自筹资金购买作为员工持股会库存股的;二是华为公司、华为公司工会认为,刘平退股时不享有按上年度每股账面净资产价值由公司持股会回购的资格,因为刘平申请参股及历年所作的参股承诺,均表示退股时按入股时的认购价退股,上述申请及承诺对刘平具有法律约束力;刘平1994年向华为公司申请认购股份时,华为公司上一年度即1993年每股账面净资产价值为人民币5.83元,而刘平并没有以账面净资产价值认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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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按公司规定的每股人民币1元的价格认购30000股,而此后的1995年和1996年两次增股,刘平仍然是以每股1元的价格认购新增股份。但刘平指出,所谓参股承诺书、退股承诺的内容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因为这两个承诺书都是在公司单方强制情况下签署的。况且在他离职之前和离职之后的员工股份回购都不是按照1:1,他回购比例当然不应该是1:1.2000年,华为将其子公司深圳市安圣电气有限公司出售美国艾默生电气公司,原在深圳市安圣电气有限公司工作的员工持有与刘平一样的华为股份,华为按照1:4的比例回购。2002年初,华为实行股票期权计划,2002年3月华为的其他员工离职时,华为按照账面净资产值计算以1:2.64退股。应按照《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的按公司上年末每股账面净资产值计算回购价格。三是华为公司、华为公司工会认为,根据“参股承诺书”中刘平向华为公司、华为公司工会所作的承诺,若刘平“工作到当年12月31日前退股,仅按同期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其全部股本金额计算从当年1月1日至退股日止的利息,不享受当年公司分红” ,而根据刘平自己签认的“员工退股确认单”,他是2001年12月5日向华为公司申请离职,其退股日在12月31日以前。因刘平在2001年12月5日已丧失持股资格,所以刘平不能参与华为公司2001年度每股0.4元的股利分配。而刘平则指出,他的离职时间应为2002年1月10日。因为华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管理规定》规定,“离职时间确认:工作移交结束之日,为离职员工的最后工作日,自第二日起为离职生效日”。而《离职申请审批表》上记载,刘平完成工作移交的时间是2002年1月9日,因此他的离职时间是2002年1月10日,应享有2001年度分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认为,原告刘平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驳回他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所有的诉讼受理费。
华为的员工讲述了他们拿到股权的大致程序:每个营业年度,公司按照来公司工作的年限、级别等指标确定每个人可以购买的股权数,员工则拿着奖金或者是现金到一个叫资金管理部的地方去登记购买,1块钱买1股。公司要求在一份文件上签名,但文件只有一份,签完名后就被公司收回去了。在员工眼里,在这张纸上签字变成了购买股权的一个必须程序,不签就没有股权。很多人都没有仔细看这个文件的内容就签了。但员工交完购股款后并没有拿到通常意义上的持股凭证,具体的股数由公司备案存档,员工只允许从股权登记名册上抄录自己的股权数,也从来不清楚公司股权结构的大致发展变化。所有关于股权的底案都在华为手中,员工从不知道自己到底拥有华为多少比例的股权。在其离职要求股权兑现时,如何兑现、按什么条件和标准兑现的主动权,也完全在华为方面。此外华为的员工还被要求在一份保密承诺书上签字,违反这个承诺书,股权兑现时就要做相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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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中关村在线与七名前员工股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04年10月,美国著名网络公司CNET以1500万美元收购中关村在线数字信息技术旗下的中关村在线(www.zol.com.cn),正是这场收购,导致一场中关村在线与七名前员工的股权纠纷案爆发。
中关村在线成立于1999年7月,与北京八亿时空科技产品有限公司,同属于赵雷一人所有。该公司主要从事科技消费产品的报价和在线交易,现已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的科技消费产品信息、测评和购物的在线提供商。但是2000年Zol创立的时候,却十分艰难。由于与老板(赵雷)在经营思路和权利方面的矛盾,公司一名副总率领一批核心员工投奔到chinabyte。副总裁的出走,给Zol的老板敲响了警钟。为了稳定军心和留住公司其他的员工,2000年3月,Zol与余下的一些技术骨干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在Zol与一位前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如此规定:“乙方工作满12个月后,可以获得甲方分配的股权8万股:自乙方获得第一笔股权之日起,乙方每工作满一年可以获得甲方分配的股权8万股。如果甲方在乙方获得第一笔股权期满之前上市,乙方可以提前获得第一笔甲方分配的股权。” Zol以股份期权的形式挽留员工的做法的确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签订合同的员工得以稳定,都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因此,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Zol都处在平稳的发展期,每个员工也都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
2001年的3月份后,由于各自不同的原因,七名与ZOL签有上述内容劳动合同的员工陆续离开了Zol。其中一名当事人吴小姐在走的时候还要求Zol为自己出具“股权分配证明”。该股权分配证明吴小姐在Zol工作满一年并且无偿获得8万股股权,待公司股权分配体系建成后向其本人补发《股权分配合同》。
在2004年10月得知CNET要收购Zol时,这7名员工找Zol要求兑现当初签订的合同承诺。但ZOL认为合同中规定的股权分配不存在,主要原因是股权应该到工商局去备案,备案是必须的程序;但事实是没有备案。没有备案就没有法律效力。如果要兑现这些合同,那么只能兑现这个公司当初的10万元注册资金。如果真的按 …… 此处隐藏:388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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