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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草案)(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03
导读: 告原件。 (八) 实施细则或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材料。 (九) 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申报材料质量审核评价记录及审核意见》原件。 (五)至(九)款的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应填写实际审查和抽 20 样的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

告原件。

(八) 实施细则或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材料。

(九) 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申报材料质量审核评价记录及审核意见》原件。

(五)至(九)款的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应填写实际审查和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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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的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企业名称、生产地址。集团公司不生产产品的,集团公司无须提交(五)至(九)款的材料。

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办理迁址、增项、变更、减项等事宜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汇总材料。

第五十三条 (取证方式变更材料)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名称转变(以下简称取证方式变更)申报材料汇总的具体要求,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以所属单位名义取得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的:

(一) 集团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二) 所属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三) 加盖各自公章的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原件。 (五) 需变更的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六) 实施细则或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材料。

第二种情况是以总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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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所属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 加盖各自公章的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所属单位每个产品单元企业的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原件。

(四) 需变更的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五) 实施细则或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材料。

(六) 所属单位《申报材料质量审核评价记录及审核意见》原件。 以上两种情况,同时名称变更的,按第四十八条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营业执照必须是在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之前的有效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申报材料装订要求)每个企业申报材料按《企业上报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8)中序号顺序装订成册并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粘贴《企业上报申请材料清单》。

第五十五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部报送要求)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向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 申报材料报告(加盖公章的)。报告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批次、种类、审查结论、企业总数、单元总数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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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二) 《待发证企业登记表》(含电子版,见附件9)或《企业审查不合格登记表》(含电子版,见附件10)。

(三) 《企业证明文件登记表》(含电子版,见附件11) (四) 各企业申报材料分别装订成册。凡上交证书副本的,不需装订入册,应保存完好待继续使用。

第五十六条 (省级许可证报送要求)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或全国许可证审查部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 《待发证企业登记表》或《企业审查不合格登记表》(含电子版)。

(二) 《企业证明文件登记表》(含电子版)

(三) 各企业申报材料分别装订成册。凡上交证书副本的,不需装订入册,应保存完好待继续使用。

第五十七条 (时限)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企业判定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将对企业判定审查不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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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企业住所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受理且委托企业生产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被委托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将申报材料寄送企业住所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证公室。

第五十八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时限)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五十九条 (名称变更、补领证书报送时限)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名称变更、补领证书申请之日起,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发证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定义)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对审查工作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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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包括对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许可证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全国许可证审查部组织许可证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专项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制定计划)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际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每年制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计划》(见附件12)并组织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实施。

第六十二条 (确定检查组)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检查组,确定检查组成员。检查组由审查员组成,检查组长一般为高级审查员,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派观察员参加,每个检查组2-4人。

第六十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要求)检查组对实地核查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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