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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 CPA税法 增值税总结 - 图文(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1
导读: 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下列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

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下列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体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答案解析』关于境内销售服务的判定原则

(1)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 ——属境内销售服务——交增值税。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属境内销售服务——交增值税。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不属境内销售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4个举例】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均属于境内销售无形资产或销售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照章缴纳增值税: (1)完全在境内使用的无形资产。

例如:境外A公司向境内B公司转让A公司在境内的连锁经营权。 (2)未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例如:境外C公司向境内D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技术,该技术同时用于D公司在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线。

(3)完全在境内发生的服务。

例如:境外某一工程公司到境内给境内某单位提供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例如:境外某一咨询公司与境内某一公司签订咨询合同,就这家境内公司开拓境内、境外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境外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发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六、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②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③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例题·多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的有( )。 A.某公司将房屋与甲公司土地交换

B.某银行将房屋出租给乙饭店,而乙饭店长期不付租金 ,后经双方协商,由银行在饭店就餐抵账

第6页

C.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丙建筑工程公司建造房屋,双方在结算价款时,房地产企业将若干套房屋给丙建筑公司冲抵工程款

D.某运输公司与丁汽车修理公司商定,运输公司为丁汽车修理公司免费提供运输服务,丁汽车修理公司为其免费提供汽车维修作为回报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以上选项全部正确。

【知识点3】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一、属于增值税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对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 3.二手车经销业务。

4.罚没物品,由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5.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 3.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

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5.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6.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 7.存款利息。

8.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9.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0.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业务: 1.支付机构:

(1)销售多用途卡、接受多用途卡充值,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特约商户:

(1)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业务: 税务处理

1.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7页

2.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销售方: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注意:销售方≠售卡方时,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知识点4】视同销售行为 【考情分析】非常重要的考点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代销中的委托方:

【要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委托方和受托方都要缴纳增值税;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托方,则受托方就有了进项税,具体如下图:

【例题·计算题】某汽车生产企业收到代销公司代销5辆小汽车的代销清单及货款163.8万元(小汽车每辆成本价20万元,与代销公司不含税结算价28万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代销汽车款 1 638 000 贷:预收账款——代销汽车款 1 638 000 问题:纳税人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纳税人处理错误。

应纳增值税=28×5×17%=23.8(万元) 应纳消费税=28×5×9%=12.6(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代销汽车款 1 638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 此处隐藏:327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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