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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律师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6)(7)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5
导读: 2. 产品备案的流程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在网上提交登记备案申请信息,网上办理登记备案相关手续。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

2. 产品备案的流程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在网上提交登记备案申请信息,网上办理登记备案相关手续。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应当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在填报系统公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表说明》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和传送以下基本信息: (1) 基金名称;

(2) 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3) 基金规模及募集规模证明、基金风险揭示书; (4) 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 基金运作情况,包括托管方式、信息披露频度和主要投资方向等; (6) 投资项目简要信息; (7) 投资者基本情况;

(8) 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016年02月05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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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运作

1. 投资预备阶段

投资预备阶段为投资方初步确定目标公司起至达成投资意向前的准备期间。专业律师在投资预备阶段的法律服务主要为:协助投资方收集目标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企业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等信息、对投资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就投资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程序进行调查。

2. 投资意向阶段

律师应向委托人提示意向书与正式投资协议的联系和区别,根据委托人的实际需要提示意向书、意向金或保证金以及投资条款清单具备何种程度的法律约束力。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注意在投资意向阶段中订立投资条款清单,以预防和降低投资的法律风险。律师应在信息收集和调查的基础上,向委托人提示投资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为委托人起草或审核投资意向书。

3. 尽职调查阶段

专业律师应就投资方拟投资的目标公司进行深入调查,核实预备阶段获取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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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以备投资方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专业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于调查的具体内容作适当增加或减少。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有:对目标公司基本情况调查核实、对目标公司相关附属性文件的调查、对目标公司财产状况的调查、对目标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情况的调查、对目标公司经营状况的调查、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及负债情况的调查、对目标公司法律纠纷情况的调查等。

4. 投资协议签署阶段

专业律师在投资双方进行尽职调查后,应协助委托人进行谈判,共同拟订投资协议,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投资项目必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专业律师可以协助委托人向政府主管机关提出批准申请。

5. 投资协议执行阶段

本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有:为投资各方拟订“履约备忘录”、协助委托人举行验证会议、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协助办理投资涉及的各项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等。

6. 资本退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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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退出是风险投资项目的最后一个环节。对于成功的投资,退出将最终实现其资本增值的投资收益;对于失败的投资,退出可以收回部分投资本金,减少损失的扩大。

风险资本退出的基本方式有四种: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并购转让,原股东、管理层或创业企业回购,以及清算等。专业律师应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协助委托人选择最佳的退出方式,并协助委托人在退出时出具必要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工作底稿等文件。

第五章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法律服务

基金托管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一) 基金托管人的选聘

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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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律师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协助拟申请成为基金托管人的机构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二) 基金托管法律文件审查

律师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审核基金托管协议的,应注意基金托管协议是否对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协作等职责进行明确约定,注意审查基金合同中是否载明以下与基金托管有关的必备事项:

(1) 基金合同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共同签订。 (2) 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3) 明确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4) 私募基金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6) 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应向投资者报告经私募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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