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关系试题库(8)
记载合同终止日期为2009 年5 月31 日。何先生于同年5 月25 日出具收条,表明收到集团公司交付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同时提出对解除劳动关系有异议。同年 5月31 日,何先生办理了工作移交。2009年6 月4 日,何先生聘请李军律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31 日的二倍工资差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集团公司认为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是集团公司一直正常为何先生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工资照常支付,并非损害何先生的利益,集团公司认为劳动合同一直在延续,因此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也不存在违法解除,集团公司是按合同到期结束劳动关系的。 问题: 1、《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有哪些规定? 2、何先生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何先生可以通过怎样的途径来解决双方的劳动纠纷?
答: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合理。本案中,2009 年1 月1 日起,集团公司满一年不与何先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视为何先生与集团公司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已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也就不存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集团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以合同终止为由与何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何先生要求集团公司支付两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有法律依据。
3、何先生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13、某公司员工B,在公司工作已2年(还在合同期内),于2月11日突然提出离职,并当天辞职。由于公司的规定是在2月发1月的工资,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扣押剩余工资,作为对公司造成的赔偿。但是B要求公司给予其剩余工资。 问题:如果你是B所在公司的HR,你该如何处理?
答:首先,员工手册规定扣押剩余工资的做法不合法,剩余工资应当依法支付。
其次,公司HR应当首先与离职员工和具体的用人部门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员工离职的真实原因,以及这名员工是否做好离职交接,是否因紧急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确定上述原因及情况下,再制定具体的应对策略。
再次,公司HR可向待离职员工提出两项方案。一是员工选择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尽快做好工作交接后,公司可提前办理离职手续,并在离职时支付剩余工资。二是员工选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强行立即走人,公司按照规定支付剩余工资,但在离职后公司将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员工赔偿给公司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HR在与员工沟通时,保留相应证据,应当做好书面记录,让员工签字确认,或者让员工自己书面离职原因。
14、职工张某于2001年6月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商务中心贸易专业,主要负责对俄罗斯的贸易往来,同日,他又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密合同。约定:乙方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均不得到其他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单位工作或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性提供与职业有关的咨询性,服务性服务,并须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与承诺。
2002年8月31日,张某提出了辞职申请,经公司批准,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A公司在一家网站上发现北京某公司出现了与本公司相同的照片及图片,其商业模式和商业计划也与本公司相同,而这些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机密,经调查认定是张某所为,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A公司称,这名员工所到的北京某公司与A公司的业务相似,给该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张某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泄露本公司的商业机密,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仲裁委员会会支持A公司的申诉请求吗?为什么?
答案。A公司的申诉不能得到支持。因为:(1)我国法律要求权利与义务对等,A公司在维护自己权益
的同时,忽略了应尽义务。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2)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竞业限制作出约定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体现公平。由于A公司未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用,该竞业限制条款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显失公平,应为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A公司依保密合同的条款要求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15、小李经朋友介绍,2008年3月入职某广告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李的工作岗位为市场开发部业务员,工资形式为底薪加提成,并未约定试用期。由于小李刚从学校毕业,缺少工作经验,虽然工作兢兢业业,但业绩总是不佳,几个月下来几乎没有给公司创造多少利润。2008年8月,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总经理的指示向小李发出一份辞退通知书,辞退理由为: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需要。小李不服,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理通知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那么,本案中公司能否以小李的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需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劳动合同的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又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 答:⑴、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具备法定事由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劳动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在这些法定解除理由和程序的约束下,用人单位不得超出此范围而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的广告公司认为小李工作能力有限,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前,调整小李的工作岗位或者对其进行培训,如果小李经调岗或者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⑶、所以,当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不能满足所从事的岗位时,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经过一个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如果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则是违法解除,将会产生两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一种是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另一种是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16、张小姐是某企业的技术经理,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期三年,月薪5000元.2012年3月11日,张小姐突然接到人力资源部的通知,要求她在4月1日离职,并在此之前 …… 此处隐藏:644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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