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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IDC业务管理办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7
导读: 等工作; 3.6 总部IDC运营中心为IDC业务运营服务支撑机构。负责全国性IDC支撑系统平台的运营管理维护;参与跨域项目组织实施和技术支持工作;负责IDC业务流量分析月报、全国各省IDC资源统计以及运营管理支撑月报等

等工作;

3.6 总部IDC运营中心为IDC业务运营服务支撑机构。负责全国性IDC支撑系统平台的运营管理维护;参与跨域项目组织实施和技术支持工作;负责IDC业务流量分析月报、全国各省IDC资源统计以及运营管理支撑月报等工作;

3.7 省分公司负责省内IDC业务发展规划、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本省IDC业务营销组织、业务考核以及价格管理工作;配合完成跨域项目的具体落地工作;负责省内的IDC资源调度、平台运营和技术支撑等工作;负责省内IDC服务星级管理工作;负责属地性增值业务产品组织开发工作;按照公司规定严格IDC收入计收,确保收入计收的及时和准确性。

第四章 产品资费和价格管理

4.1 IDC产品资费根据产品类型、所在区域和服务星级综合取定。 4.2 按照IDC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程度、客户分布、电费价格、综合成本等因素,IDC所在区域分为4级:

AA类区域: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A类区域:济南、青岛、天津、大连、沈阳、宁波、杭州; B类区域:石家庄、廊坊、呼和浩特、太原、长春、哈尔滨、郑州、南京、重庆、武汉、成都、西安;

C类区域:除上述地市之外的其他地市。

4.3 按照地理位置、机房面积、资源规模、硬件设施、网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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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水平、人员配备等因素,IDC服务星级共分为5个等级。 4.4 IDC各产品类型的资费项包括:

主机托管类:安装调测费、月租费(空间使用费、端口通信费); 虚拟主机类:安装调测费、月租费;

其他基础资源类:IP地址月租费、额外电源月租费; 各类增值业务服务费等。

4.5 IDC基础业务产品及集团增值业务产品的资费由总部制定和颁布;属地增值业务产品资费由各省制定,报备总部后执行。 4.6 IDC基础业务产品资费按照2008年颁布的《关于印发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基础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市场函[2008]171号)执行,详见附件一。

4.7 为规范IDC业务价格资费管理,规避内部恶性价格竞争,结合区域分类、服务等级以及业务类型等因素,总部授予省分公司以下折扣权限:

(一)空间托管费价格下限:

区域分类 用户单台设备高度H (单位:U) 1U 2U 4U 单个标准机架/柜(托管20U及以下) 1U 2U 4U 单个标准机架/柜(托管20U及以下) 1U 2U 机位费(元/月) 五星级 四星级 三星级以下 300 300 280 330 330 300 800 800 600 4500 300 330 800 4500 200 240 - 7 -

AA类 4500 300 330 800 4500 200 240 4000 260 290 600 4000 180 200 A类 B类及以下

4U 单个标准机架/柜(托管20U及以下) 550 3200 550 3200 500 3000 VIP机房(机对应的机架资费×同等面积公共区域可放置的机架个数×110% 笼)费 (二)带宽端口通信费价格下限:

区域分类 AA类 接入方式 独享10Mbit/s 独享100Mbit/s 独享1Gbit/s 独享10Mbit/s 独享100Mbit/s 独享1Gbit/s 共享100Mbit/s 独享10Mbit/s 独享100Mbit/s 独享1Gbit/s 端口通信费(元/月) 五星级 四星级 三星级以下 1100 780 625 8750 6250 5000 70000 50000 40000 780 625 470 6250 5000 3750 50000 40000 30000 300 250 200 625 470 310 5000 3750 2500 40000 30000 20000 A类 B类及以下 超出以上授权权限的折扣,省分公司需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总部集团客户事业部上报资费方案,由总部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营销模式和业务受理

第一节 客户分类

5.1 IDC产品客户划分为:省内客户和跨域客户。

5.2 省内客户:指IDC业务需求范围为本省的内容服务提供商、应用服务提供商、系统集成商、各类政府及企业等。

5.3 跨域客户:指IDC业务需求为外省或范围涉及多省的内容服务提供商、应用服务提供商、系统集成商、各类政府及企业等。

第二节 营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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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与客户类型相对应,IDC业务营销模式可划分为属地营销和跨域营销两种。

5.5 属地营销是面向省内客户的营销模式,由省分公司组织营销,实施流程以及管理方法由各省分公司参考本管理办法制定。 5.6 跨域营销是面向跨域客户的“一点受理,全网服务”的营销模式,由集团总部、省分公司协同营销。

第三节 跨域营销实施流程

5.7跨域营销的实施由集团总部、发起单位、落地单位等共同完成。 5.8跨域营销发起单位是掌握客户关系资源的分公司或总部集团客户事业部。发起单位是跨域营销的发起者,作为面向用户的接口,负责价格谈判、合同签订、用户收费、结算分摊等工作;跨域营销的落地单位是提供IDC资源的省,负责配合完成资源核查、项目报价和业务开通等工作。

5.9 跨域营销的实施流程分为需求受理、资源核查、项目报价、合同签订、入网开通、项目报竣、起租收费、分摊结算8个环节,需通过IDC资源管理和流量流向监测平台(简称IDC系统平台)、大客户一站式管理系统(简称一站式系统)以及各省信息化支撑系统实现。

5.9.1 需求受理:发起单位在接到客户IDC项目需求时,做好本单位接入审核相关工作,在IDC系统平台填写需求申请。申请单中应明确客户的具体需求、涉及的有关省份、项目时限要求、需要营销服务支撑的具体内容等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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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资源核查:总部IDC运营中心在接到发起单位提交的需求申请后,根据客户对各省的资源需求,组织完成落地单位的资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发起单位。

5.9.3 项目报价:资源核查完成后,由发起单位与客户沟通确定具体技术方案,落地单位通过IDC系统平台完成本单位资源报价,由总部集团客户部进行审批通过后,将落地单位的报价通知发起单位,由发起单位负责商务谈判工作,为保护落地单位利益,销售价不得低于落地单位报价。

5.9.4 合同签订:由发起单位与客户完成合同签订。

5.9.5 入网开通:由发起单位在一站式系统中提交跨域项目实施工单,由落地单位根据协议条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施工。 5.9.6 项目报竣:所有涉及的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后,需在一站式系统中提交竣工单,由发起单位负责汇总各落地单位的报竣信息。 5.9.7 起租收费:发起单位根据各节点的报竣日期,与客户确定相应的起租日期,在一站式系统中提交起租单,并负责客户费用收缴工作。

5.9.8 分摊结算:由项目发起单位通过一站式系统进行费用结算。

第四节 经营管理

5.10 各省公司要严格管理客户接入工作,严格审核客户经营资质,执行渠道准入审批制度,严禁“层层转租”。

5.11 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点客户实行集中报备管理:(1)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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