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WORD版本- 副本(6)
二、财产关系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原则性规。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分割对象——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3、分割原则
⑴男女平等; ⑵ 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
⑶从财产的实际情况出发, 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和生活
(二)离婚后住房问题的处理
1、双方共有房屋的处理 (1)属于共有房屋的情形
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 ②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 ③根据《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对共有房屋的处理
①共有房屋能够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
②在确定分给哪方房屋时,应考虑双方住房的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或无过错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③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处理
2、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1)一方所有房屋的情形;(2)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3、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 《司法解释(二)》第21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双方或者一方承租房屋有关问题的处理 5、离婚时特殊财产的分割办法
有价证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合伙企业出资额等
(三)债务的清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 1、共同债务的认定
(1)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如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经营所负的债务,除另有约定的以外,也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3)某些以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务,如果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经查明属实后,应按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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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
(1)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 (2)适用用分别财产制的 ; (3)以假离婚来逃避债务履行的
《司法解释(二)》第16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司法解释(二)》第26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司法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以假离婚来逃避债务履行的
3、一方个人债务及其清偿 ①男女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 但根据《司法解释(二)》第23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②一方在婚后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③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④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⑤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⑥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四)离异父母与子女的财产关系
1、子女抚育费用——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⑴子女抚育费的负担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 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⑵子女抚育费的给付 ①子女抚育费数额 ②给付期限
“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虽已成年但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或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③给付办法
⑶子女抚育费的变更
2、子女对离婚父母的赡养
(五)经济补偿
《婚姻法》第40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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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1、经济补偿的性质——劳务补偿 2、经济补偿的条件
(1)前提条件——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
(2)实质条件——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 (3)程序条件——另一方提出请求
(六)生活帮助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生活帮助的性质 2、生活帮助的条件 (1)一方生活困难; 《司法解释(一)》第27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2)另一方有经济能力
3、生活帮助的办法
第八章 收 养
知识点: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收养的效力。 重点:收养成立的条件及收养法律效力。
难点:收养产生的法律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
1、收养人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2、将捡拾到的婴儿带回家抚养,合法吗
3、养子女能否继承养父母遗产?生父母呢?
4、收养关系能否解除?解除后养父母能否要求补偿?
一、收养制度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1、收养的概念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收养的特征
⑴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⑵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与寄养相区别 ⑶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⑷收养是可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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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养的历史沿革
(三)我国的收养立法及其基本原则 1、我国的收养立法
2、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 此处隐藏:317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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