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WORD版本- 副本(4)
一、夫妻关系的概念
狭义的夫妻关系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其是婚姻成立所产生的直接效力,故在许多国家被称之为婚姻的效力。 二、夫妻关系的内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三、夫妻关系的沿革
(一)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指夫妻因结婚合为一体,夫妻双方的人格相互吸收,法律视夫妻为一体。
(二)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立主义,主张夫妻人格独立。 (三)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地位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概念。指与夫妻的人格和身份相关而不具有直接经济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一)同居与忠实
同居义务——男女双方互负有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忠实义务——又称贞操义务,主要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 (二)平等的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三)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活动的自由 (四)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财产所有权 (一)夫妻财产制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2、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⑴吸收财产制——除丈夫的财产为其本人专有外,妻子携入的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用益权皆归属其夫;只是在个别情况下,夫应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返还妻的婚前财产。
⑵统一财产制——夫妻订立契约将妻子原有财产估定价额,将所有权转移给丈夫,妻子保留对此项财产的返还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丈夫应将价值相当的财产返还其妻子或其继承人。
⑶共同财产制
将夫妻双方全部或者一部分财产依法合并为共有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原则来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夫妻关系终止时才加以分割。包括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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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分别财产制
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个人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是并不排斥双方通过协议设定一定的共同财产,也不排斥双方就某些财产的管理权和收益权作出约定。
⑸联合财产制
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姻成立后,夫妻的财产所有权仍归各自所有,但双方的财产联合在一起,由丈夫管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有收益权、孶息的所有权和依法处分权。婚姻关系终止时,妻子的原有财产由妻或者其继承人收回。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沿革
1、我国古代; 2、国民党统治时期; 3、1950年《婚姻法》 4、1980年《婚姻法》 5、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三)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非特定性的继承或受赠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2、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司法解释(一)》第17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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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1)概念。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为个人所有财产,享有对该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作了纠正,申明:“婚姻法第18条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司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3)有关个人特有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问
第一,对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特有财产,应当承认另一方的使用权,而不能收取代价;
第二,一方特有财产在婚姻共同生活中正常耗损、灭失的,不能要求另一方给与补偿; 第三,在婚姻共同生活中,双方协商一致对夫妻一方特有财产作出添附行为的,应当对添附财产的产权另外界定。
(四)我国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1、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意义
(1)概念。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定,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2)特征
①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它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协议形式选择使用的财产制度
②与法定财产制相比,它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3)意义
2、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历程 (1)1950年《婚姻法》 (2)198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2001年修正案
2001年《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 此处隐藏:321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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