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WORD版本- 副本(5)
第三,别居制度与离婚制度并存,申请司法别居的理由与离婚的理由大致相同,且
别居和离婚可以互相转换
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历史上的几种离婚制度
1、专权离婚制度——男方享有离婚的特权
2、禁止离婚制度——主张婚姻是不可离异的,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
3、限制离婚制度——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理由进行限制
4、自由离婚制度——婚姻关系的解除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法律不列举离婚理由,也不以过错作为离婚的条件
《新约全书.马太福音》第十九章规定:“??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凡休妻另娶的,若不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
(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1、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⑴出妻制度——男子强制休妻
“七出”的具体内容,据《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唐律》规定:“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
⑵和离制度。又称“两愿离”,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离异的法律制度 《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⑶义绝制度。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之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规定的相互侵害等犯罪案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也必须解除。
根据《唐律疏议》的解释,构成义绝的有以下五种情况:一为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姑;二为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自相杀;三为妻殴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姑;四为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五为妻欲害夫者。 ⑷呈诉离婚——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向官府提出离婚诉讼,由官府依法判决
2、近代离婚制度——1930年国民党政府《中华民国民法》 (1)两愿离婚 (2)判决离婚
3、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离婚立法——男女平等、离婚自由
4、新中国离婚制度的发展: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2001修正案
三、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
(一)保障离婚自由 (二)反对轻率离婚
第二节 协议离婚
一 、协议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一)协议离婚的概念
指夫妻双方达成解除夫妻人身关系以及处理其他相关问题的合意,并按特定程序予以认可的离婚方式。也有人称之为“两愿离婚”,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表述为“双方自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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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议离婚的几种程序
1、户籍登记程序 ; 2、行政登记程序 3、司法裁决程序
(四)协议离婚的法律评价
1、协议离婚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离婚自由; 2、协议离婚更能保证离婚的质量 3、协议离婚更能节约司法资源。
4、协议离婚不伤和气,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二、我国现行协议离婚制度——行政登记离婚;诉讼调解离婚 (一)行政登记离婚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双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须有离婚的合意; 4、协议内容真实、合法 5、双方须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 (二)行政登记离婚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三)离婚登记后的几个问题
1、离婚登记后,双方对财产、子女抚养产生纠纷的处理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假离婚问题的处理
根据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如托人代办或冒名顶替领取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当事人认为符合离婚登记条件而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 裁判离婚(诉讼离婚)
一、裁判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一)裁判离婚的概念。指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决定准许的离婚方式。
(二)裁判离婚的立法原则 1、一般原则
⑴过错主义(有责主义)——夫妻一方得以他方有违背婚姻义务或其他足以导致婚姻解体的过错为由而诉请离婚
⑵目的主义——夫妻一方得以婚姻共同生活中发生了致使夫妻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的客观事实为由而诉请离婚
⑶破裂主义(无责主义、破绽主义)——夫妻一方或双方得以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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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能且无须继续维持为由诉请离婚
2、我国裁判离婚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现行裁判离婚制度 (一)裁判离婚的程序
1、诉讼外调解——也称行政调解程序,是指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调解的程序。
2、裁判离婚程序 ⑴起诉 ⑵管辖
①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离婚诉讼的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⑶审理离婚案件的基本要求
①由于离婚案件的审理以解除或者维持配偶关系为目的,具有极强的身份性,所以,除特殊情况外,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
②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⑷调解 : ①法院调解的结果; ②离婚调解书
⑸判决、上诉与申诉
(二)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3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学术争论——:理由论与感情论;感情论与关系论
2、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
高院在1989年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让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 …… 此处隐藏:367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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