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研(2)
实真相的查明,即使它还有其他方面的存在理由,也难以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这必然导致程序工具主义甚至程序虚无主义。“刑事诉讼中的调查活动不仅仅是一种认识活动,诉讼活动中的调查不仅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且还包含着其他重要的目标和价值”。“证据法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不应仅仅是案件事实真相能否得到准确揭示问题,而更重要的应当是事实真相应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和手段得到揭示,也就是发现事实真相所采用的手段和方式如何具备正当性、合理性、人道性和公正性的问题。”在严格的法律形式主义限制下,裁判者所认定的事实显然不等于社会或经验层面上的所谓“客观事实”,而只能是法律事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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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证明标准只能是经过一定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法律真实”。这一观点的提出,较为深刻地揭示了决定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些关键因素,是一种较有说服力的观点,但这一观点了没有解决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可操作性问题。以上三种对证明标准论述的观点是新近提出的,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二章 影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确立的因素
不同的历史阶段明显有不同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而在相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国家与地区却有着相似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那么,是什么因素决定人们所采用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呢?正如前面所述的,决定人们采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重要因素是人类的自然科学知识及生产力发展水平。但是,除了这些决定收集证据的因素外,更为重要的因素是人们对刑事诉讼的认识。 2.1刑事诉讼活动的性质
诉讼是指涉案当事人将纠纷或争议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裁判的活动。有学者认为,诉讼是一种解决社会冲突的机制,也是一种专门性的法律活动。其具有五个特征:1、诉讼产生于社会冲突。2、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即争讼的双方及裁判者。3、诉讼是一套法定的程序。4、诉讼是一个运作过程。5、诉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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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公力救济”的有效方式。18从诉讼的外在形式来分析,认为诉讼具有上述五个特征显然是正确的。但这五个特征并未能说明诉讼的内在特质。我们或许可以通过了解诉讼的产生过程窥视到诉讼的本质。在人类社会早期,初民们生活在一种原始自由、平等且没有公共权力使大家慑服的环境中,私力救济、血亲复仇是当时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是,血淋淋的记录表明,如果不受限制地把以牙还牙的复仇方式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则可能会给某些部落造成毁灭性灾难。这种担心导致了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裁判解决纠纷的方式―—诉讼的出现。(19)
而且,对争议作出裁决的第三方并非是任意的第三方,而是与争议双方无利害关系,又为争议双方所接受的第三方。争议的双方之所以会选择这样的第三方对争议作出裁决,是因为双方都相信第三方会对争议作出公正的裁决。这便是诉讼的雏形。透过诉讼的这一产生过程,我们可以看到,人们之所以设计出诉讼这
(17)(18)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3-219页。 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1页。 (19)
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1-10页。
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希望避免涉讼双方以私力方式解决纠纷导致双方共同毁灭,同时希望通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以裁判的方式公正解决纠纷。因此,公正解决纠纷是诉讼的本质。
刑事诉讼中,国家作为控方当事人,同时国家自身也组建作为裁判者的法院。而国家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担负着打击犯罪、控制犯罪的重任。那么,国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刑事诉讼,其性质是否因此而改变呢?刑事诉讼虽然有其独特的特征,但是,它在本质上和民事诉讼一样,是有着不同利益主张的当事人就某一问题发生纠纷之后,请求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对纠纷进行裁判。不同的是,在民事诉讼中,裁判者是无利害关系的法院,涉讼的双方是自然人或法人, 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权利义务相同,而他们调查取证的能力也大致相当。在刑事诉讼中,裁判者是国家组建的法院,但国家又在诉讼中作为控方当事人,而作为被告人的一般是个人。双当事人具有天然的不平等地位,国家作为控方当事人,可以组织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侦查案件,搜集证据,而且,在侦查中,国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对另一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以搜查等方式收集证据等特权。而作为被告人的一方,其在收集证据方面所能组织的人力、物力、财力与国家根本不具有可比性,更为严重的是,被告人一方可能因为被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措施而失去了自由,自己从根本上就失去了取证的能力。此外,作为裁判者的法院也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国家所组建的,所以,人们不得不怀疑刑事诉讼的公正性。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正是为了克服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天然不平等的产物,它设立了一系列的制度、原则来平衡双方的地位,如建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罪疑从无原则、控方举证及辩护制度等,这些原则、制度都是民事诉讼中所不具备的。它们的确立,就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因此,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虽然具有天然不平等的地位,但是,它却改变不了刑事诉讼的本质也是为了公正地解决纠纷。虽然国家在刑事诉讼中担负着追究犯罪的责任,所以,在很多人眼里,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所谓的“天然的正义”。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不仅担负追究犯人的刑事责任、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这一重任,同时也担负着确保无辜不受追究的责任。并且,为了平衡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法律确立了 “无罪推定原则”。在这一原则之下,任何人在非经法律程序定罪之前,都被法律推定为清白无辜的人。既然被告人并非就是罪犯,国家与这些人之间就不再存在谁正义与谁非正义了。在国家以他(们)实施了犯罪而要追究责任时,实质上是这些人与国家之间就这些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发生了纠纷。刑事诉讼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既然是两个不同主体就一个未有定论的问题发生的纠纷,那么,就必须公正解决这一纠纷。所以,刑事诉讼的本质仍是公正地解决纠纷。公正地解决纠纷的本质决定了刑事诉讼的每一个具体原则、规则、标准都必须符合公正。因而,在确立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时,必须将公正解决纠纷作为首要因素加以考虑,而不能把刑事诉讼仅仅看作是打击犯罪的工具。
2.2刑事诉讼证明活动不仅仅是发现案件事实实体真相的过程
在我国,相当多的学者侧重于从刑事诉讼可发现案件实体真相的角度来分析、研究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刑事诉讼的证明任务是通过刑事证明活动查明刑事案件的客观真相;查明刑事案件的客观真相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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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可能的。这种理论还自诩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其中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它是指导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唯一科学的理(21)论。在理论上,谁都不可否认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确实能很好地指导人们正确地认识客观世界。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指导的是人们在哲学上正确地认识客观世界,而刑事诉讼活动虽然也通过调查取证、法庭辩论等方式来查明案件事实,但是,这些活动并不是哲学上的认识活动。按 …… 此处隐藏:648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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