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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 - 关连交易(7)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9
导读: (3) 上市發行人在下述情況下為任何屬《上市規則》第14A.13(2)(a)(ii) 條所述公司的利 益提供財務資助,而提供有關的財務資助: (a) 屬於上市發行人的日常業務,但並非按一般商務條款進行,而且(i) 每項百 分比率(

(3)

上市發行人在下述情況下為任何屬《上市規則》第14A.13(2)(a)(ii) 條所述公司的利 益提供財務資助,而提供有關的財務資助: (a)

屬於上市發行人的日常業務,但並非按一般商務條款進行,而且(i) 每項百 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於 0.1%;或(ii) 每項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 均等於或高於 0.1% 但低於 2.5%,而有關資助連同有關公司所得任何優惠 利益合計的總值也低於100 萬港元;或

並不屬於上市發行人的日常業務,但按一般商務條款(或對上市發行人而 言屬於更佳條款者)進行,而且符合下列條件: (i)

所提供的資助,符合上市發行人於該公司所佔股本權益的比例。此

外,上市發行人提供的擔保必須為個別擔保(而非共同及個別擔保); 或

所提供的資助,不符合上市發行人於該公司所佔股本權益的比例,或 上市發行人提供的擔保並非個別擔保(不論是共同及個別擔保或是其 他形式擔保),而 (A) 每項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於0.1%;或 (B) 每項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等於或高於 0.1% 但低於2.5%, 而有關資助連同有關公司所得任何優惠利益合計的總值也低於 100 萬港元;或

(b)

(ii)

(4)

關連人士或任何屬《上市規則》第14A.13(2)(b)(ii) 條所述的公司為上市發行人的利 益,按一般商務條款(或對上市發行人而言屬於更佳條款者)提供財務資助,但並 無以上市發行人的資產就有關財務資助作抵押。

豁免有關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14A.66 下列的關連交易只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45 及14A.46 條有關申報的規定以及第14A.47

條有關公告的規定:

(1)

上市發行人在日常業務中,為關連人士或任何屬《上市規則》第14A.13(2)(a)(ii) 條 所述的公司的利益而提供財務資助,但並非按一般商務條款(或對上市發行人而 言屬於更佳條款者)進行,而且 (i) 每項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於 2.5%;或 (ii) 每項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等於或高於 2.5% 但低於25%,而有關資助連 同該關連人士或有關公司所得任何優惠利益合計的總值不超過也低於1,000 萬港 元;或

3/04 14A–31

(2)

上市發行人在日常業務以外,按一般商務條款(或對上市發行人而言屬於更佳條 款者)為下列人士╱公司的利益而提供財務資助: (a)

關連人士;或

任何屬《上市規則》第14A.13(2)(a)(ii) 條所述的公司( 若所提供的資助不符合

上市發行人於有關公司所佔股本權益的比例,或上市發行人提供的擔保並 非個別擔保,

(b)

而且(i) 每項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於 2.5%;或(ii) 每項百分比率(盈利比 率除外)均等於或高於 2.5% 但低於25%,而有關資助連同該關連人士或有關公司 所得任何優惠利益合計的總值也低於 1,000 萬港元。

選擇權

14A.67《上市規則》第14.72 條所載的釋義同時適用於本章。

14A.68 凡涉及上市發行人及其關連人士授予、購買、轉讓或行使一項選擇權,將被視作一項關 連交易處理,並按各種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分類。上市發行人終止一項選擇權,將 被視作一項交易,並按各種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分類,但如屬以下情況,則作別 論:有關選擇權是按上市發行人原來簽訂的協議的條款終止,且終止選擇權不涉及支付 任何款額的罰款、賠償金或其他賠償。《上市規則》第14A.31(2) 或14A.32 條有關可獲豁 免的準則,亦適用於此等關連交易。上市發行人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69 至14A.71 條有關關連交易的分類規定及其他具體規定。

14A.69 如選擇權涉及上市發行人及關連人士,而其行使並非由上市發行人決定,則:

(1)

在授予選擇權時,有關交易將會被分類,如同該選擇權已被行使一樣。就百分比 率的計算而言,交易代價包括選擇權的權利金及行使價;及

如上市發行人於授予選擇權時已根據本章的規定刊登公告,則在行使或轉讓該選 擇權時,上市發行人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按照《上市規則》第2.07C 條的規 定刊登公告,公布有關選擇權之行使或轉讓;及

(2)

14A–32

6/07

(3)

如上市發行人於授予選擇權時已根據本章的規定刊登公告,則上市發行人須在有 下列情況時(以最早者為準),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按照《上市規則》第 2.07C 條的規定刊登公告,公布此事: (a) (b)

選擇權期滿;

選擇權持有人通知選擇權授予人,表示不會行使該選擇權;或 選擇權持有人將該選擇權轉讓予第三者。

(c)

14A.70 如選擇權涉及上市發行人及關連人士,而其行使是由上市發行人決定,則:

(1)

在上市發行人購入(或向上市發行人授予)選擇權時,將僅以權利金來界定有關交 易應屬的類別。如權利金佔權利金與行使價之總和的10% 或10% 以上,則相關資 產的價值、該等資產應佔收益、以及權利金與行使價之總和,將用作計算有關百 分比率;

在上市發行人行使選擇權時,將以行使價、相關資產的價值、以及該等資產應佔 收益來計算有關百分比率。如選擇權分多個階段行使,本交易所可在任何階段要 求上市發行人將每宗部分行使的選擇權合併計算,並視之為一項交易處理;及 不行使選擇權或轉讓選擇權予第三者亦將被視作已行使期權處理,並以行使價、 相關資產的價值、該等資產應佔收益及(如適用)轉讓選擇權的權利金來計算有關 百分比率。

(2)

(3)

14A.71 就《上市規則》第14A.69(1) 及14A.70(1) 條而言,如權利金、行使價、相關資產的價值、

及該等資產應佔收益的實際幣值在授予選擇權時尚未確定,則上市發行人須向本交易所 提供可以令本交易所信納的最高可能出現的幣值,而有關幣值將用以界定交易應屬的類 別;否則,該項交易或須遵守本章關於關連交易的所有規定。選擇權的權利金、行使 價、相關資產的價值、及該等資產應佔收益的實際幣值一經確定,上市發行人須盡快通 知本交易所。如實際幣值引致該項交易被界定為較高類別的交易,則上市發行人須在合 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按照《上市規則》第2.07C 條的規定刊登公告公布此事,並遵 守該等較高類別交易的附加規定。

6/07 14A–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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