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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格及填写范本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7
导读: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填写说明 1、建设单位作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由工程概况、分户验收组的人员组成、验收依据、验收时间、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填写说明

1、建设单位作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由工程概况、分户验收组的人员组成、验收依据、验收时间、验收前的准备工作、验收方式、住宅套内实体状况7个部分组成;

3、“工程概况”栏,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的验收是分户验收的基础,应在表中填写这2个分部的验收结论和验收时间;

4、“分户验收组人员组成”栏,验收组的组成人员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分包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列席参与分户验收工作;

5、“验收前的准备工作”栏,应填写准备验收的靠尺板、水平仪、测距仪、卷尺、万用表、漏电保护相位检测器等专业检查仪器和工具;对有防水要求的屋面、阳台、厕浴间、厨房等部位应分别按要求提前做好淋水、蓄水试验,以便分户验收时检查有无渗漏情况;为进行套内水电使用运行情况的检查,必须开通户内的上下水、电以及通讯、门禁等系统;

6、“验收方式”栏,一是通过专用检测仪器和工具进行实地检测、测量,获取相关的检测数据,二是通过目测检查外观质量,对其做出观感质量的判定;

7、“套内实体状况”栏,应按照套内实体的实际施工状况和设备配置进行真实填写,并据此采用相应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套内验收;

8、按照工程实际情况,分户验收涉及的内容,在表中方框内填“√”,否则留空。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工程名称:

房 号 楼 单元 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验收内容 验收结论 1 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2 门窗安装质量

3 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4 防水工程质量 5 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6 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7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8 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综合验收结论 验收单

位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验收专用章)

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验收专用章)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验收专用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质〔2005〕999号2005年11月14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市建委制定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自 2006年 1月 1日起实施,北京将对住宅工程质量实行分户验收。 北京市建委发言人张农科表示,从明年起,开发商在向购房者交房时,必须同时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该表将详细记录住宅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门窗安装质量,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防水工程质量,采暖系统安装质量,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张农科说,购房者在收房时还可以在所购住宅外墙的显著位置看到住宅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物业管理单位的相关信息。购房人一旦发现所购住宅存在问题,可直接找到相关责任单位及时进行处理。

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全文)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12 月1 日 | 文章来源:北京建委网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三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三)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

第九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竣工日期;

(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三)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五)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抽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3)

(安装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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