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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7
导读: 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

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申请减保的权利……………………………………………………………………5.1 您有退保的权利……………………………………………………………………………………………………7.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7.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2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

5.减保

5.1 减保

6.保险费自动垫交

6.1 保险费自动垫交

7.合同终止与解除

7.1 合同终止

7.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2 年龄错误

9.重大疾病的定义

9.1 重大疾病的定义

9.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0.释义

10.1 周岁

10.2 有效身份证件

10.3 意外伤害

10.4 毒品 10.5 酒后驾驶 10.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7 无有效行驶证 10.8 机动车 10.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10.10 遗传性疾病 10.1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 10.12 现金价值 10.13 情形复杂 10.14 专科医生 10.15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0.16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力完全丧失 10.17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0.18 永久不可逆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给付 3.4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费率的调整

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金泰重疾”。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与主险合同一致。 1.

1.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

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

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1.3

1.4 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

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

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

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每份为人民币

10,000元。若发生减保的,我们将按减保后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承担

保险责任。 2. 2.1

2.2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 重大疾病保险

金 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

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

合同继续有效,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不再支付。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降为零,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继续有效并参

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

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

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累积红

利保险金额和终了红利,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

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

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

例相应减少。

(3)在任何情况下,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约定的

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不再给付另外一

项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 …… 此处隐藏:1159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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