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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问题与完善(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29
导读: 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最根本的问题是防止征收权的滥用,并从征收制度上完善我国土地资源的保护机制,形成节约用地的约束机制。 (三)完善耕地保护制度与措施 耕地保护是我国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更是土地利用

  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最根本的问题是防止征收权的滥用,并从征收制度上完善我国土地资源的保护机制,形成节约用地的约束机制。

  (三)完善耕地保护制度与措施

  耕地保护是我国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更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重点。

  1、正确处理发展建设用地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关系

  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难点。一方面,大力发展建设用地是我国现阶段城市化道路的必然选择,它是中国现代化、工业化过程中不可逾越的一个阶段,另一方面,我国又是一个人口众多可人均耕地资源较少的国家,切实保护耕地。努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基于我国国情的正确选择。尽管说发展建设用地并不必然导致耕地的减少,但如果两者关系处理不当,毫无疑问会激化人地矛盾。因此,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首先要正确处理好“吃饭与建设、发展”之间的关系,统筹安排城乡用地,绝对不能以牺牲耕地为代价无节制地扩张城镇,还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从实际出发,对建设用地进行整体科学的规划,其次应当树立正确的用地观,重点做好旧城内部拆迁改造工作,提高封建密度和容积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最后要树立正确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观,强化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对耕地资源的破坏。

  2、强化政府耕地保护中的作用,规范政府的土地利用行为

  现行土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既有政府干预不够的原因,也有政府土地利用行为不规范的原因,也是现行土地管理体制的内在缺陷所致。由于市场机制自身存在的缺陷,土地农用与土地市用相比其直接经济效益较差,如果听任市场机制的作用,比较经济效益较低的农用土地就会不断被占用,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必须加强政府在土地建设中对耕地保护的作用,严格控制土地供给总量,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与此同时,强化政府在耕地保护中的作用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为所欲为,政府的土地利用行为也必须受到约束,趋于规范。为从根本上杜绝政府的不规范土地利用行为,必须改革和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变土地管理的块块管理为条条管理,加强对耕地的强制管制,使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土地管理机构,能真正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违规行为;在将土地审批权适当集中的同时,要加大土地审批后的监察管理力度。

  3、调整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农民土地产权,增强农民耕地保护意识

  对基本耕地保护区进行适当调整,将与经济建设严重冲突的区域重新界定为建设预留区,将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区域划定为保护区,同时根据不同地区耕地资源与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将我国基本耕地保护重心转移到具有农业生产比较优势的地区。建立基本农田质量跟踪监督制度,将基本农田保护从一次性划分转变为长期性保护,完善基本农田质量与环境污染的检测体系,定期公布检测结果。将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农业支持政策相衔接,通过直接补贴或间接自助建立农民参与基本农田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激发农民耕地保护的积极性。同时,在现有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框架内,根据不同地区实际情况,创新有利于提高农民收益的土地产权安排,调动农民耕地保护积极性;坚决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严格审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工作,保护农民土地产权。通过产权保障,增强农民的耕地保护意识。

  (四)针对土地法律问题,加强立法工作

  根据200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开始注重加强对我国耕地资源的保护,守住18万亩耕地的底线,以做好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但是,与此同时,也不难发现,我国土地资源的流失还是非常严重,特别是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获得额外的利益,而通过毁灭耕地,未经审批手续,而直接将耕地转变为建设用地,而在此过程中,农民只能得到微薄的利益。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笔者认为,还是我国的立法存在漏洞。

  为了保护耕地,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对于耕地资源,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是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所有制的这种二元制的土地所有模式,个人对于土地是没有所有权的,特别是农村,为了统一管理农民的居住与日常的耕作,农村的集体土地资源当中有部分土地属于宅基地,供农民建房使用,而有大部分土地属于耕地,供农民耕作。可以说,对于不同使用用途的土地,我们应当尽可能的区别对待,以在保护耕地资源的同时尽可能的避免对农民合法权益的损害。近年,我们始终强调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因此,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加强相关土地立法工作势在必行。笔者认为,要推动三农发展,土地问题的解决是当务之急,根据近期我国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采用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是,对于流转手续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的承担问题都未予以明确规定,而且考虑到其法律效力问题,应当尽可能的针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出台一项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

  为了尽可能全面的规范土地流转问题,立法应当尽可能的对土地流转的方式,土地流转之后土地的性质、土地流转期限、土地流转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分配问题等实体法律问题予以明确规定,此外,考虑到土地的特殊性,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可以针对土地等法律问题制定一些专门的程序法,以配套实体法的实施。除此之外,笔者认为最为重要的一点是,针对不同性质的土地应当要严格予以区分,例如前文所提的宅基地与耕地之间,耕地流转后其土地的性质绝对不能变,而宅基地则可因流转而发生变化,如宅基地的所有者搬迁或者是去世,则宅基地可以改为建设用地等,当然,这些只是一些法律构想,具体的实践操作还必须要考虑到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以及社会影响,尽可能的通过立法手段,来规避我国因土地资源而产生的纠纷和矛盾。

  参考文献

  (一)著作

  1.汪军民著:《土地权利配置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2.李龙浩著:《土地问题的制度分析》,地质出版社,2007年版。

  3.荆月新著:《城市土地立法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4.陈晋胜著:《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制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 此处隐藏:79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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