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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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环境,繁荣经济,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近期与远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资源的方针。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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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城市规划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设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对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决策的依据;规划委员会成员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组成。德州市规划委员会由不少于21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县(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不少于15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委员会成员中非公务员应多于公务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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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各类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应确定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市勘察、测量资料。
第十一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并统一管理城市规划的设计工作。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编制与审批:
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经德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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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德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成区外的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经区政府(上级管理部门)审核,报德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分区规划应依据据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的区人民民政府(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由各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各项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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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有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 规划期限变更的;
(二) 城市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 城市人口或用地规模的变更量,德州市超过百分之
四十,县(市)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四) 城市用地发展方向改变的;
(五) 城市主要功能分区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 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位臵改变的;
(七) 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或宽度变更量超过三分之一
的。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局部调整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变更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在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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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工程规划、详细规划的正式成果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与指导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并重新按法定程序报请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审批。调整非强制性内容,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聘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调整的技术方案并报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的规划意见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申报的市、县(市)、建制 …… 此处隐藏:717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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