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报告
关于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关于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09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25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0591)87813898 87855641 87855642
传真:(0591)87855741
电子信箱:zlflssws@http://
公司报告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0]第011号
致: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王新颖、林涵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6]21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
公司报告
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0年2月23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决议,并于2010年2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本次大会于2010年3月18日上午在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秉骥先生主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42,169,4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6.8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大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批准《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6人,
公司报告
代表股份142,169,4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批准《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6人,代表股份142,169,4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审议批准《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6人,代表股份142,169,4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审议批准《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人,代表股份142,169,4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5、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结果为:同意6人,代表股份142,169,4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6、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报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人,代表股份142,169,4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人,代表股份142,169,4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公司报告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经办律师:
王新颖 王新颖 王新颖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十八日 林 涵 涵
…… 此处隐藏:35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基于PLC控制的航空电镀生产线自动输送
- 中考预测课内外文言文对比阅读2
- 2018-2023年中国商业智能(BI)产业市场
- 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研究2011new
- 外窗淋水试验方案
- 精益生产(Lean Production)
- 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信息报送制度
- Chapter 5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 【小学数学】人教版小学六年级上册数学
- 初中数学解题方法与技巧
- 山东省创伤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
- 函数与数列的极限的强化练习题答案
- 10分钟淋巴按摩消脂
- 网络应急演练预案
- 服装设计入门基础知识
- 初二数学分式计算题练习
- (人教新课标)高二数学必修5第二章 数列
- 最新自主创业项目
- 北京大学 无机化学课件 4第4章 配合物
- 贸易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