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建立
健全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激发学校各级党员干部的干事创业的激情,积极营造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积极履职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推进学校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容错免责的原则
习近平同志指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贯彻落实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尊重实干、鼓励创新,激励担当、包容失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二、申请免予追责的条件
单位(部门)或个人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误或错误,尚未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恶劣影响(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容错免责。
(一)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坚决贯彻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
(三)经过集体民主决策并有书证的;
(四)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五)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尽力挽救的;
(六)为保障学校重点项目进度,有利于学校发展大局的。
三、认定免予追责的程序
(一)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在履职前,或因履职后出现失误受到追责等情形时,可向学校纪委提出免责申请。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部门)或本人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七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部门)向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请。
2.核实: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3.认定:根据调查结果,由学校纪委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意见,必要时可实行听证制。认定结果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部门)或个人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同时向学校党委行政书面报告。
4.暂缓。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实行暂挂制,一般暂挂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期满给予结论性意见。
四、适用免予追责的范围
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可在四个方面予以免责
(一)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免予一票否决;
(二)在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审查中,免予一票否决;
(三)在年度考核中免予扣分,评先树优中不受影响,免予行政追责和
效能问责;
(四)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五、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借用、聘用、挂职人员)。
(二)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本规定如与上级相关规定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中共绍兴文理学院委员会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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