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尊尚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尊尚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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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推广背景满足业务发展和队伍需求 快速给付型产品“尊”系列一、二月规模保费占比超过50%,是 个人业务渠道不可或缺的主力产品。根据个人业务节奏,随着老 产品退市,需要补充此类产品; “尊”系列产品件均较高、保单质量较好,是培养绩优团队、拓 展大众富裕客户的必要工具。
满足客户市场需求快速给付型分红产品具有体验感强、规划性强、低核保、生存金 累积生息、附加保障丰富等特点,符合客户需求,仍为市场主流 产品形态。第2页
产品推广背景符合监管新规趋势2012年1月,中国保监会下发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 率管理办法》(保监发[2012]2号),其中明确要求两全保险“首 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当在保单生效满3年后”;“保险期间不得少 于5年”。公司据此对相关产品进行调整。
符合公司价值导向要求配合公司战略,稳定主力产品价值水平,提高个人业务价值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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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设计思路传承“尊”系列产品优势:通过产品生存快速给付、累积生息账 户、丰富附加保障等服务,满足客户理财、保障、养老等多方面 需求。 1.完善生存保险金设计——首次给付延至第3年末,60岁前年年 给付; 2.增加满期给付——80岁给付保额,明确客户满期利益; 3.区分18周岁前后身故责任——扩大少儿投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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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要素基本责任保险期间:至80周岁 交费期间及投保年龄 一次交清:30天-55周岁;5年交: 30天-54周岁 10年交:30天-50周岁;20年交: 30天-42周岁 基本责任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满3年--60周岁前,每年给付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5% 60周岁~80周岁,每年给付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10% 2.满期保险金:80周岁,给付保险金额第5页
产品要素3.身故保险金 18周岁前,给付基本责任所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现金价值 18周岁起,给付基本责任所交保费的1.1倍+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现金价值 4.保费豁免: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年龄介于 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可选责任客户在投保时或56周岁之前可选择可选责任 可选责任保险责任: 祝寿金:60周岁给付可选责任保险金额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实际交纳的可选责任的保险费与可选责任基本 保险金额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的1.05倍+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现金价值第6页
条款解析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参加本保险。一次交清 5年交 10年交 20年交 30天-55周岁 30天-54周岁 30天-50周岁 30天-42周岁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 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7页
条款解析基本责任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可选责任基本保险金额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 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选择可选责任时与本公司约定。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第8页
生存保险金
条款解析
①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3年起至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 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 (含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 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本公司按基本责任的保险金 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60周岁前年年给付的人性化设计,更增强了产品的规划性。 2.60周岁后可以作为养老补充,颐养天年。 3.80周岁的满期保险金设计让客户晚年更有尊严。 第9页
条款解析如何计算客户生存保险金领取金额?
60周岁前生存保险金领取次数 = 60-投保年龄- 360周岁开始生存保险金领取次数 = 21次 生存保险金领取总额 =基本责任保险金额×5%× 60周岁前生存保险金 领取次数+基本责任保险金额× 10% × 21 实例:尚先生35岁,10万基本责任基本保额,5年交,年交57800元 生存保险金领取总额=100000元 × 5% × (60 - 35- 3)+ 100000 ×10% ×21=3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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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解析身故保险金(分以下两种情形给付)◆ 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 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 ②基本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
后(含18周岁保单 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1.1倍; ②基本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1.身故责任危险保额设计较低,有利于高件均保单的销售和承保。 2.全残无给付,保险合同不终止。此调整使被保险人全残后仍可按合同约 定继续领取生存保险金,更保障利益。第11页
条款解析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 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基本责任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基本 责任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尊尚人生两全保险在投保人遭遇风险、无力续交保费时,被保险人仍 可享受全部利益。第12页
条款解析可选责任
可选责任
在投保时或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选择本可选责任作为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并与本公司约定该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 祝寿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 效对应日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合同可选责任终止,其他 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闲臵资金可灵活投入,增强未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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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解析
可选责任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祝寿金约定领取日之前(不含祝寿金约定领取日)身故或 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的1.05倍与可选责任的累积红 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 同可选责任终止。 ①在该可选责任有效期内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可选责任的保险费; ②在该可选责任有效期内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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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解析
可选责任
您选择可选责任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被保险人年满56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前申请; 2.约定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符合本公司规定; 3.应交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均已按期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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