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摘要]陪审制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方式,有利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也有利于司法廉洁和司法监督,而我国人民陪审制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已暴露了诸头问题,本文在结合陪审制的产生、意义及中国的社会现状,分析该制度存在的缺陷后,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的几点设想。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必要性;意义;现状;完善
实践证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发挥出了重要的制度,形成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它是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举措,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但一直以来,无论是司法实务界还是法学理论界,对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却进行着激烈的争执。虽然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欲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但此类争执仍未消弭。故当下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探讨仍具有很强的现实及理论意义。
一、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及在我国的确立
(一)、简述国外陪审制度的发展历程
陪审制度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源于公元前594年的古代希腊和罗马。这得益于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的改革①,从其实施过程可以看出陪审团人数的多少反映了所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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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重要性的大小。
现代的陪审制度肇始于欧洲中世纪②。英美法系最早采取陪审方式的是英国,如英国历史上著名的12人陪审团。在殖民地时期,英国殖民者就将陪审制度带到了美国,由此而知,美国的陪审制度完全是在借鉴英国的传统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的。
大陆法系最早采取陪审方式的是法国“加洛林”王朝③,虽然王权的一度扩张导致陪审制度逐渐消失。但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了反封建和推进民主的需要,法国引入了英美法模式的陪审制,并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上突出公民权和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使其成为体现司法民主和主权在民宪政思想的一项重要制度。而由于拿破仑对德国的征服,陪审制度也被引进了德国。
(二)、简述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陪审制度虽启萌于清朝④。但旧中国内忧外患的残酷现状导致中国法制建设举步维艰,公民权与司法权无法得到有力保障,陪审制也成了一纸空文。
新中国成立之初,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抗战时期根据地陪审制度建设经验为基础,如著名的“马锡武审判方式”就采用的陪审制度,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陪审制度。1954年宪法将其确认为一项宪法制度,其第7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但大跃进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军管人员代替法官办案,司法制度受到冲击和破坏,陪审制度也严重异化。1978年,中国开始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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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和重建司法制度,陪审制度得以重建。同年通过的《宪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随后,1979年新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也做了规定。至此,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审判制度被确定下来,并具有强制性。由于人民民主意识的加强和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使得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倍受观注。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社会各界不断努力探索的结果,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二、 人民陪审制度在中国是否应该保留及存在的意义。
(一)陪审制度是否应该保留
一直以来,无论是司法实务界还是法学理论界,对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进行着激烈的争执。综合反对保留陪审制度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1、陪审制度不符合中国国情。由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造成独立人格意识和民主意识淡薄,民众易屈服于权威。且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民众历来是“重人情、轻法治”,审判易受人情的影响;
2、陪审人员难满足审判要求。民间挑选出的人民陪审员,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和司法经验,但其审理案件的能力仍不具备,特别是案情复杂案件;
3、陪审费用易造成资源浪费⑤。人民陪审员参审支出的大量费用如误工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这些费用大都是由法院从自身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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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中支出。针对中国目前各级法院现状,承担此费用仍有很大压力。
针对上述三点反对意见,笔者一一评析,认为人民陪审制度需保留。
1、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中国的现状。我国经历漫长的封建社会不假,但并不能以此枉下我国人民屈服权力、反对参与司法的结论。从人民陪审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就可看出,中国民众正从以往对权力的顶礼膜拜,一步步的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争取法律应该赋予自己的权利。我国的民主进程有目共瞩,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都有很大的提高,以封建历程之久来否认陪审制度的存在观点难以立足;
2、以全面的视野理解陪审员的意义。陪审员就其法律专业素养及审判经验来讲,的确不如职业法官,容易受感情的影响和伪证的迷惑,有时对复杂的案件较难做出准确的判断和了解。但从判断事务上讲,陪审员能从社会伦理和社会一般价值标准出发看待问题,具有能正确反映民意的优点。选取最合理之理由,在案件审判做到合法的同时最大程度的合理化,这也符合当代中国审判的要求。
3、以理性的价值观领悟司法效率的本质。本人认为陪审制度是涉及司法公正的问题,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并不属于一个层面,当发生抵触时,应当优级先考虑司法公正的问题。
(二)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
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在有其深刻的意义。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它的司法民主价值和司法工具价值。
1、司法民主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是指陪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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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在维护公众的民主权利方面的价值,它是陪审制度在形成过程中所追求的初始价值,或者说是陪审制度的内在价值,它体现在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之中。
(1)、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民主是陪审制存在的基础和实现的方式,是陪审制的核心,民主贯穿于陪审制始终。
一方面,人民陪审制符合我国政治体制的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是实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人民通过陪审方式参与司法活动,直接感受到参与了国家审判权的行使,是真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体现了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
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制加快我国民主建设的进程。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建设国家的积极性,司法民主被视为实行陪审制度的正当化理由,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象征和宣示。人民陪审员制度已成为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人民陪审制度体现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化进程,也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加强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人民陪审员制度监督司法权力行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直接参与司法过程中,可以对司法权行使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监督。
一方面,人民陪审员监督震慑于法官的一言一行。如果一名法官与陪审员共同审判,则该 …… 此处隐藏:779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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