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
附件二: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5.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2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6.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投保年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
3.3 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
核定 3.4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8.6 无有效行驶证 8.7 机动车 4.2 保险费率的调整 5.合同终止与解除 5.1 合同终止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年龄错误 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7.重大疾病的定义 7.1 重大疾病的定义 7.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8.释义 8.1 意外伤害 8.2 现金价值 8.3 毒品 8.4 酒后驾驶 8.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8.9 遗传性疾病 8.1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 8.11 有效身份证件 8.12 情形复杂 8.13 专科医生 8.14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8.15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力完全丧失 8.16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8.17 永久不可逆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
(2010年11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简称“附加鸿鑫重疾B”。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 1.
1.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
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
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
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
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2.
2.1 投保年龄 我们提供的保障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每份为人民币
1,000元。
2.2
2.3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
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关爱
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按本附加险
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
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
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自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
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重大疾
病关爱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但若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合同
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首期重大疾病关爱金与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本附加
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又
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再重复给付重大疾病关爱
金。
重大疾病保险
费豁免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对于符合重大疾病关爱金给付条件的,除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外,我们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
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
付。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
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
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 …… 此处隐藏:1278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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