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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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药品流通监管处 发布时间: 2011-09-02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第二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药品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具备基本的药品知识。
第五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还应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下同)从事药品经营或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质量管理经验,并与企业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药品批发或连锁企业总部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还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并与企业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中药师。
第七条 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等工作的人员应符合相关要求:
(一)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有药师(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及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中药或中医等相关专业学历,或有中药初级(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验收、养护、保管、复核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计算机知识应用能力,并取得《浙江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或《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四)企业从事计算机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名,且应取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或具有计算机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二年以上的计算机管理工作经验。企业应配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物流师不少于1名。
(五)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八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不得兼职或分管药品经营业务(采购、销售等)相关工作。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计算机管理等工作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其它岗位工作。
第九条 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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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内包装的工作。
第十条 企业应制定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
第二章 设施与设备
第十一条 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营业场所明亮、整洁。
第十二条 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药品储存区(指专门存放药品的区域)总建筑面积应在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层高不低于6米的储存区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剩余储存区层高不低于4米。阴凉库储存区面积不少于总储存区的50%。冷库容积应在100立方米以上。
收货、验收、集货、复核、发货等辅助作业区建筑层高和面积应满足企业作业的要求,楼库应配有专用载货电梯或其它垂直输送设备。
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或专营生物制品的企业,其药品储存区总建筑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层高不低于4米,其阴凉库储存区面积不少于总储存区的50%。
第十三条 库区环境整洁、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粉尘、有害气体等污染源。
第十四条 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第十五条 企业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其中常温库温度为0~30℃,阴凉库温度0~20℃,冷库温度为2~1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第十六条 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入库、传递、分拣、上架、出库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仓库应安装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货架,货架占地面积不少于储存区总面积的25%。应配有半自动或自动输送设备,其数量要与药品吞吐量相匹配,能满足企业作业需求。应建立电子标签管理系统、RF系统,用于药品入库、移库、出库、养护、分拣、盘存等作业。应合理布设无线基站(AP),无线射频信号能覆盖整个库区,无信号盲区;无线数据终端采集设备(手持终端)不少于4台。仓库应实行条码管理,条码标签打印设备不少于2台。企业可选择配置更先进的现代物流系统。
(一)整件库用于存放整件(箱)药品:
1、货架为符合标准的重型或中型托盘货架,不少于3层,货架层高不低于1.5米,托盘货位(按每个托盘载货面积1200×1000mm计)不少于1000个;托盘应符合载重要求,总数不少于1200个,并与托盘货位相适应。
2、全自动叉车(包括堆垛车)不少于2台。
3、运用RF系统(或电子标签管理系统),引导药品上架、移库、出库、养护等作业。
4、可选择设置自动化立体仓库(AS/RS)。
(二)零货库用于存放零散药品:
1、货架为符合标准的中型或轻型隔板货架,不少于3层,货位不少于3000个,货位间应有挡板作有效隔离;可选择配置流力式货架,用于出库频次高的药品存放。
2、自动输送设备能将药品应通过动力输送设备送达复核区,能实现自动分道,并应贯穿整个零货库,复核口不少于5道。
3、搬运车(包括电动叉车)不少于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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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运用电子标签管理系统,对零散药品进行准确、快速拣选。1个电子标签(DPS)只能对应两根相邻货架柱之间的货位,且每屏显示内容能引导完成一种药品的一次拣选动作。
(三)专库用于存放需单独放置的药品:
1、安装的货架应符合标准,且不少于2层;
2、应配置电子标签管理系统或RF系统。
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或专营生物制品的企业暂不要求配置现代物流系统的所有装置和设备,但中药饮片、生物制品储存区应符合专库要求,货架占地面积不少于中药饮片、生物制品储存区总面积的25%。
第十七条 具有专用的计算机和服务器中央数据处理系统,并运用该系统对在库药品的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检索以及对药品的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进行记录和管理,对质量情况能够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
(一)应建立能覆盖药品经营场所、仓库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对药品经营全程实施控制和管理,具有可以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远程监管的条件。
(二)服务器应自有,采用双机热备 …… 此处隐藏:431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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