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管理
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管理
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
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囱蒙古自治区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国家及自治区与城市规划相
关的标准、规范,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及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
围内的各建设项目。
第三条 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编制城市规划,均须执行本规
定。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四条 城市土地分类
按C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第五条 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的规定。
一 2 一
(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规定进
行建设适建性划分和使用。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见表一。
表一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 公共 工业 仓储 对外交通 道路广场 市政公用
居住建筑 √ O X X X X X X
行政办公建筑 O √ O X X X X X
商业服务设施 O √ O O X X X X
文化设施 O √ O X X X X O
娱乐设施 K √ O x X X X O 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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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设施 O √ O X X X X O
医疗卫生设施 O √ O X X X X X
特殊病院一需 X O X X X X X O
单独选址
商办综合楼 O O O O X X X X
商住综合楼 √ O O X X X X X
中小学幼托机构 √ O X X X X X
中等专业及以上
各级各类学校 O √ O O X X X X
科研设计计机构 O √ O X X X X X
小型商品、农贸 O √ O O X X X X
等市场
批发交易市场 √ O O X X X X
工业建筑 X X √ O X X O X
普通仓库建筑 X X O V X X O X
危险晶仓库建筑 X X X O X X X X
社会停车场、库 O V √ O √ √ √ O
社会加油站 O O V O V V V X
其它市政公 O O O O O O V O
用设施
注:√允许设置,x不允许设置,o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 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并提出限制和有效补充措施。
一 3一
(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陛。
2.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中规定的适建范围
的,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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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六条 建筑容量的控制
(一)城市住宅建设基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二的 规定。
表二
建设项目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万/m2/ha) 新建区 改建区 新建区 改建区
低层住宅用地 30 35 0.7 1.0
多层住宅用地 28 30 1.45 1.6
高层住宅用地 20 25 2.5 3.0
(二)原有建筑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 .进行扩建、加层。
(三)使用较高的建筑容积率值时应采用较低的建筑密度值。
(四)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院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 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 应超过表二的控制指标;对于集中建设的商贸金融用地,控制指标 可在表二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五)城市旧区的建筑基地为社会提供广场、绿地、停车场、通
一 4一
道等室内外开放空间,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可按下表增加建筑面 积,但增加面积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规定建筑面积的20%。 表三
核定容积率 每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小于等于1 0.8
大于1小于等于2 1.0
大于2 1.5
第七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低层居住建筑500m2;
多层居住及公共建筑1000m2;
高层居住建筑2000m2;
高层非居住建筑3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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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最小面积要求,但属于街道、河道改造, 有利于城市景观或确实无法调整与其它地块合并的,经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八条 建筑间距
(一)建筑物的间距除满足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 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二)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我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
一 5 一
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多层、低层住宅平行布置且长边朝向正南时,其最小间距控
制:新建区住宅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8倍,改建区为1.6倍, 且不小于12米。点式住宅间距通过日照分析确定。
2.当住宅朝向不朝正南时,其间距应按表四规定的折减系数 确定。
表四
方位 0‘一15‘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系数 1.0 0.9 0.8 0.9 0.95
3.低、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 高度的1.2倍。当东西向楼在北侧且南侧楼山墙宽度大于15米 时,应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 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
4.联排居住建筑长度达到或超过规范规定的要求时,山墙间
距按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控制,计算小于6米时,按6米 控制,同时应满足消防或工程管网的埋设要求。点式住宅,东西侧 有主居室窗户时,按建筑平行布置时确定间距。
5.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满足规范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 具体间距通过日照分析确定。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 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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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最小间距不宜小于南侧
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18米,东西最小间距不宜小于较高 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5米。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最小间距不宜小于南侧建 筑高度的1倍,且 …… 此处隐藏:874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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